对冲外币风险,包括把信贷便利延伸给非居民的。 ---已承诺的资金流入或流出,包括从核准的外币信贷便利提款、偿还外币信贷便利(高达24个月内应偿还的数目),以及支付核准的国外投资。
2、远期外汇合约的到期日应是有关交易的预期收款或支付日。假如应收的款项提前收到,居民可暂时把收入保留在外币账户内,搁置至远期合约到期。
3、出口收益远期外汇合约的到期日不可迟过预定出口日后的6个月。
4、在涉及两个外币的远期外汇合约中,居民所购买的外币的使用或保留须符合现行的外汇管理条规。
5、居民也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核准的证券银行及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惟交易须依据确认的基本承诺。
(六)发行令吉私人债券
居民公司也可通过发行私人债券(数目不限)以获取国内信贷便利,惟每历年投资国外的资金不可超过1千万令吉。
(七)居民的外币账户(FCA)
1、不论是否享有国内的信贷便利,居民公司或个人可自由的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保留外币收入,除了从马来西亚出口货物的收益之外,金额不限。
2、居民出口商可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保留任何金额的出口收益。公司也可把在领有执照银行的出口及非出口账户合并起来,保留在这些账户内的外币金额不限。
3、居民可把用令吉兑换的外币存入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及国外银行的外币账户内,惟须遵守居民投资国外的限额。
4、在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居民公司须向统制官提交每月报告(OA结单)。
三、给予特选公司的特别地位
(一)纳闽国际金融中心的境外个体
1、依据1990年境外公司法注册或登记的个体,在外汇管理上被认定为非居民。
2、在纳闽的境外个体可以现货或远期的方式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领有执照的境外投资银行除外)以及马来西亚境外的非居民以外币(以色列的货币除外)对另一种外币进行买卖,它也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为核准的活动以外币(以色列的货币除外)对令吉进行买卖。
3、所有的境外个体可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持有外在账户以方便在马来西亚支付法定及行政开销。
4、在纳闽的境外保险业个体也可利用其外在账户来方便领收再保险的保金及支付从国内再保险业务引起的索赔。
5、在纳闽领有执照的境外银行也可从居民领收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基金引起的酬金、佣金、股息或利息的令吉付款。
6、在纳闽领有执照的银行可为自身的利益投资在马来西亚的资产或票据,惟这些投资须直接与居民银行机构或居民经纪商办理。这些投资不能以令吉信贷融资。
(二)多媒体超走廊公司
1、注册为法人个体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MSC)操作的公司,在取得多媒体发展机构颁发的MSC地位后即被豁免遵守外币管理条规。
2、但是与以色列居民或以以色列货币的交易须事前取得统制官的核准。
3、MSC公司须提交必需的统计表格、报告、结单以供监督之用。
(三)核准的营运总部
受核准的营运总部(OHQ)被准许:
1、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任何货币保留任何金额的出口收益。
2、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的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把除了出口收益外的应收外币账项记入贷方,隔夜余额不限。
3、获取任何金额的令吉国内信贷便利。
4、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马来西亚证券银行及任何非居民获取任何金额的外币信贷便利,惟OHQ不得再贷于任何居民或代表任何居民筹得该资金。
5、把任何金额的外币资本或借贷资金投资国外,包括把信贷便利延伸给相关公司。无国内信贷便利者可把任何金额的令吉兑换成外币以投资国外,有者则金额限于每历年1千万令吉。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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