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企业是一种属于个人所有的企业结构。个人完全拥有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并拥有其全部资产,承担全部义务,或者承受所有损失,但享有所有利润,与他人无关。独资企业必须向贸工部首都地区办公室(DTI-NCR)申请商号并注册。也可在贸工部驻各省的办事处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
根据菲律宾的《民法》规定,合伙公司应视为法人对待,其法人身份独立于其它成员企业的法人身份。合伙公司可以是普通合伙公司,其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与义务负有无限责任。合伙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公司,其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最多只负责其认缴资本的义务。它是由2个或多个合伙人组成。资产超过三千菲律宾比索(P3,000.00)的合伙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管制,其身份独立且不同于其股东的身份。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只限于其股估
5个到15个公司创办人组成,每个公司创办人最少必须拥有一份股份,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最低实收资本为五千菲律宾比索(P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股份公司或无股份公司,而不管其身份如何。在该公司中如果菲律宾人控股60%,外国人控股40%,应视为菲律宾公司;如果国外控股超过40%,则应视为国内外资公司。
(1)股份公司
这类公司的股本分成很多股份,公司有权根据所持股份,将股份红利或剩余利润的配额分配给股东。
(2)无股份公司
这种公司主要是公益公司,如慈善、教育、文化等公司,它不向其成员发放股份。
分公司
分公司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与经营的国外公司,它执行总公司的商业活动,并从东道国获取收入。它最少需要提供200,000.00美金的实收资本,如果其经营活动涉及先进技术,或者公司雇用了最少50名直接员工,其最低实收资本可减至100,000.00美元。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代表处
代表处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与经营的国外公司。它不从东道国获取收入,完全由其总公司提供资助。它直接与母公司的客户打交道,进行信息传递等活动,充当通信中心的角色,并促销产品和控制出口产品的质量。它每年最少需要30,000.00美元的汇款用于缴纳经营费用并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地区总部(RHQ)或地区经营总部(ROHQ)
根据第8756号共和国法令,凡依照菲律宾以外的法律经营,并在亚太地区与其它国外市场有分公司、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的跨国公司可在菲律宾成立地区总部(RHQ)或地区经营总部(ROHQ)。
1、地区总部(RHQ)
(1)地区总部的活动应限于管理、信息传递与协调其他亚太地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分公司的联系。
(2)是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的管理分支机构。
(3)不得从菲律宾赚取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在菲律宾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
(4)所需资金:每年50,000.00美元作为经营费用。
2、地区经营总部(ROHQ)
地区经营总部为其他在菲律宾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分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1)综合管理与规划
(2)商业计划与协调
(3)寻求原料来源/采购原材料部件
(4)公司财务咨询服务
(5)营销管理与促销
(6)培训与人事管理
(7)后勤服务
(8)研发服务与产品开发
(9)技术支持与信息传递
(10)业务拓展
·可从菲律宾赚取收入
·所需资金:一次汇款200,000.00美元。
(资料来源:菲律宾驻华使馆)
南博网综合 责编: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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