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计划(RKL)署和环境监测计划(RPL)署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不需要按照环境影响分析标准(AMDAL)进行评估的,环境管理效果署(UKL)和环境监测效果署(UPL)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投资计划及修改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7、(1)项目调研备忘录(BAP) (2)若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尚未及时完成所需的项目调研备忘录(BAP),由申请人附上目前投资活动的报告(LKPM)。 8、若申请书不是由总裁签字时,必须附上签字人委托书。 9、从事某些行业须递交下列文件:
(1)从事电力供应业务,须由电力和能源发展总司长签发运行检测证书。 (2)从事旅馆经营业务,须由旅游总司长签发宾馆等级证书。 (3)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须由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出具运营准字。 (4)与地方旅游局就旅游运输业务签订承包旅游运输车队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须由地方政府出具运营准字。 (5)从事旅馆和饭店含酒精饮料零售业务,须获得销售准字。
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在申请者备妥上述文件后,将颁发永久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投资计划变动的批准程序
一旦外国投资公司(PMA)的投资计划被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其有关档案间将保留在批准机关,投资者以后的各种变动情况也将予以保留,即所谓的项目滚动档案。
获得投资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变更投资计划批准证书中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外国投资公司(PMA)可以申请扩产计划。
投资批准证书是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颁发的,原则上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应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若投资批准证书是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机构颁发的,投资计划更改或扩大的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有关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一节 投资计划扩大的批准程序
申请扩大投资计划包括追加投资和设备,用以扩大已批准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品种、扩大服务领域等方面。园艺和种植行业的扩大投资包括追加资金或下列多个方面的业务:
1、增加植物的品种,使其多样化; 2、采用更优化的种子更新或恢复已种植的优良品种; 3、不增加土地,采用密植增加产量; 4、增加处理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能力; 5、扩大种植面积; 6、业务综合开发,向本行业的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扩展。
申请扩大投资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二节 投资计划更改的批准程序
投资计划变更包括:
1、项目地点的更改; 2、经营和生产行业的更改; 3、外国雇员的人事变动; 4、投资和财政来源的变更; 5、合作伙伴或形式的的变更,要求有合作伙伴的小型企业的合作伙伴或行业变动; 6、外国投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更。
投资计划变更必须填写规定的表格,然后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一节 外国投资公司身份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身份的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公司的股份被印尼合股者全部掌握时,其身份将变更为国内投资公司,这种变更将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批准。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二节 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购买国内投资公司、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股权的批准程序
进行商业化生产和在建项目的国内投资公司和非外国与国内投资公司的股权被外国投资公司(PMA)或外国公司或外国人购买,购买者必须填写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公司的申请表,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为了使申请得到批准,外国投资申请人必须填写两份表格,然后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
第三节 合并的批准程序
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在继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应先得到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的批准。
公司在延续其营业活动前,合并公司应取得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合并公司的成员决定后,与从事营业活动公司的成员有关:
1、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不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则公司保持国内投资公司(PMDN)的法律地位。
2、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国内投资公司(PMDN),在合并行为完成后,公司内存在大的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公司法律地位变为外国投资公司(PMA)。
3、若从事营业活动的原公司法律地位是外国投资公司(PMA),其法律地位保持不变。
若在合并行为完成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内有部分外国股东(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该公司将不允许进入对外资(外国公民或外国法律实体)不开放的行业。
若参加合并的公司处于准备或正在施工阶段,一些机械设备已经进口,合并完成后计划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准备或正在施工的公司应当递交扩资申请书。
被合并公司尚未使用的纳税优惠将自动取消,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公司(存在的公司)将不允许利用原有的的纳税优惠。
合并申请要填写一式两份表格,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或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并附上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及每个合并公司的更改条款。 2、允许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长期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公司没有取得长期营业执照,必须由有关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出具调查备忘录。 3、各参与合并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4、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内投资公司目前投资活动报告复印件。
第四节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除金融行业以外,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的设立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批准。
递交申请时,外国投资申请人应填写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表格,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并附下列文件:
1、一份母公司的任命书。 2、若委任其他方为代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全部修改条款复印件。 4、拟担任代表处负责人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5、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希望在印尼居住,并仅作为代表处负责人工作,不进行其它任何贸易活动等。
第五节 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的批准程序
在非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其他采矿业务投资的外国申请人,应由未来的每个投资人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印尼政府代表—印尼矿能部起草,并与每个投资者签署。
由授权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将由矿能部递交给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
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将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报告有关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批准后,由印尼矿能部部长代表印尼政府签署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将视同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签发的投资批准书。
执行劳动合同或煤矿勘探劳动合同的计划及程序,附上采矿司总司长的推荐函一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说明:本《程序》译自英文版本,仅供参考)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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