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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检验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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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进口准证》

  马来西亚1962年颁布的《动物条例》第八章规定,进口商须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兽医局(Department of Veterinary Services)总监或马来西亚国家检疫局局长书面申请《进口准证》,获得准证后,才能办理其他进口手续。
  
  2)、进口报关时应提供的材料
  
  (1)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或国家检疫局颁发的《进口准证》
  
  (2)托运货物的详细单证
  
  (3)动物输出地动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卫生检验证》
   
  A、该国或该国有关地区,或原产地在该批动物输出前12个月不曾爆发有关动物疫情。
   
  B、输出动物的养殖场对其饲养的动物有完整的健康记录,该养殖场不曾发生有关动物传染病以及其它疾病。
   
  C、相关动物在出口一定期限内按一定体重比例饲喂双氢链霉素(牛,出口前7天,25毫克/每公斤体重;羊,出口前7天,20毫克/每公斤体重)。
   
  D、养牛场不曾饲喂任何加工的动物蛋白饲料。

  注:本调研参考资料:

  马来西亚农业部兽医局公布资料;
                       
  马来西亚统计局公布数据;
                      
  马来西亚禽畜业公会提供资料。

  来源:驻马来西亚经商参处子站
  责编:丁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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