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缅甸政府所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对外商经贸投资形式、税收优惠、外汇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如税收优惠规定:任何从事商品生产和服务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对于出口加工型企业,所得税率可由30%降到15%;外资企业所需进口设备和零部件可减免关税和其他国内税种,或两税同时减免(其中原材料仅限投产之日起3年内);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销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可减免税收等。外国投资者应得的外汇、经许可而返还给外国投资者个人的外汇、从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扣除各种税款和规定的基金后剩余的纯利润、扣除所得税和个人(包括家庭)生活费后的外国员工在缅甸工作期间的月薪和合法收入等可通过银行,以近官方汇率汇往国外。
缅甸的投资贸易体系与中国80年代初有许多相似之处,总体来看还很不健全、不稳定、不透明。虽然在1998年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但仍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①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国投资者有许多限制。如外国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费用和日常的管理费用都存在与国民不同的待遇政策,收费较高;企业的水电等日常开支要以美元支付,且多变。②政策随意性较大,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情况严重。如捕捞移民签证由1年多前的每人每月50美元上涨到现在的200美元。③汇市风险很大。官方汇率与黑市相差120倍,而且随时有贬值的危险。④基础设施较差,运行成本较高。交通设施陈旧落后,仍然以水运为主;水资源极为丰富,但由于缺少水利设施,土地的灌溉条件很差;能源不足,经常出现停电情况;通讯较差,通讯费用较高,现阶段还禁止除收发电子邮件以外的任何互联网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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