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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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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2005年11月29日,越第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通过了《投资法》,并已于今年7月正式实施。该法将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结合起来,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法规、统一的税收制度,取消了原《外国投资法》中多项限制条款,结束了多年的价格双轨制。加上新通过的《企业法》有关规定,对于外资和外资企业来说,这些法律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了优惠条件,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使投资法制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将对越南吸引外资产生积极影响。

  《越南投资法》出台 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

  以下内容摘自国会第59/2005/QH11号法《越南投资法》。该法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自生效日起,本法替代1996年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2000年《外国投资法若干修改、补充法》和1998年的《鼓励国内投资法》。

  ★投资保障
  开放市场,与贸易相关的投资
 
  为了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商承诺履行以下规定:
  1.按已承诺的进程开放投资市场。

  2.不强迫投资商履行以下要求:

  (1)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

  (2)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或在国内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3)商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以自己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的外汇;

  (4)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5)国内研究开发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或价值;

  (6)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

  (7)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

  实行统一的价格、费用及手续费

  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商可以享受由国家控制的商品及服务的统一的价格、费用和手续费。

  ★投资商的权利与义务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出口、进口、 广告、营销、加工和再加工权

  1.直接或委托进口投资活动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原料和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及销售产品。
 
  2.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和营销,直接与有广告经营权的组织签订广告合同。

  3.根据商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加工和再加工;在国内下加工和再加工订单,在国外下加工订单。


  ★投资领域、地区,投资优惠和扶持

  投资优惠领域

  1.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

  2.种植、养殖;农林水产品加工;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3.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研究、发展、创造高技术。

  4.劳动密集型。

  5.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6.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

  7.发展传统手工艺行业。

  8.其他需鼓励的生产、服务领域。

  投资优惠地区

  1.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2.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

  限制投资领域 

  (1)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宁有影响的领域;

  (2)财政、金融;

  (3)影响大众健康的领域;

  (4)文化、通信、报纸、出版;

  (5)娱乐;

  (6)房地产经营;

  (7)自然资源考察、寻找、勘探、开采,生态环境;
 
  (8)教育和培训;

  (9)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禁止投资的领域

  1.危害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2.危害越南文化历史遗迹,道德和风俗的项目。

  3.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资源和环境的项目。
 
  4.从国外进入越南的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使用的毒素。

  ★投资优惠

  投资优惠的对象和条件

  1.投资商的投资项目属本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资优惠领域和地区的,可以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优惠。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优惠也适用于新的投资项目和扩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更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的投资项目。
 
  税务优惠

  1.投资商的投资项目属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象的,可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的时间和减免税的时间。

  2.投资商可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向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的税后所得分成的税收优惠。

  3.根据《出口税、进口税法》的规定,投资商用于实施在越南的投资项目所进口的设备、物资、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免征进口税。
 
  4.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属于投资优惠项目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

  土地使用优惠

  1.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对于投资大、但资金回收慢以及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需要更长时间的,土地的使用、租用时间不超过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如果投资商正确执行土地法并有继续使用土地的需求,国家职能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2.投资商在投资优惠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

  高科技区、经济区投资的优惠

  根据每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本法规定的原则,政府规定对投资商在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投资的优惠。
扩大优惠的情况

  当需要鼓励发展某个特别重要的行业或某个特殊地区、特殊经济区时,政府将呈报国会审批决定与本法规定的投资优惠不同的投资优惠。

  ★投资扶持

  技术转让扶持

  1.国家对技术转让,包括根据越南技术转让法有关规定以技术投入实施在越投资项目的各方创造供便利条件,并保障技术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

  2.国家鼓励向越南转让先进技术、技术源和其他生产新产品,提高生产能力、竞争力、产品质量、节约和有效使用原燃料、能源和自然资源。

  培训扶持

  1.国家鼓励设立由国内外组织及个人的出资和赞助的人力资源培训扶持基金。

  企业的培训费被视为合理的开支,作为确实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依据。
 
  2.国家通过培训扶持计划对企业劳动培训提供国家财政支持。

  扶持和鼓励发展投资服务

  国家鼓励和扶持各组织、个人开展以下投资辅助服务:
 
  1.投资、管理咨询。

  2.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咨询。

  3.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管理技能培训。

  4.根据投资商的要求提供市场信息、科技工艺信息和其他社会经济信息。

  5.市场营销、促进投资和贸易。

  6.成立,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各社会行业组织。

  7.成立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设计、试验中心。

  出入境签证
 
  实施投资活动的投资商,长期为在越南投资的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多次出入境签证。每次签证的限期最长为五年。

 

  越颁布对外投资审批新规定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有关审批手续的第78号决定。

  该决定规定,下列对外投资项目须经政府总理批准:

  (1)投资于银行、保险、金融、信用、报刊、电台、电视、通信领域且国家财政投资金额在1 500亿越盾(约合9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经济成份投资金额3 000亿越盾(约合1 9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2)国家财政投资金额在3 000亿越盾(约合1 9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经济成份投资金额在6 000亿越盾(约合3 800万美元)以上的除上述领域以外的投资项目。

  上述决定还规定,对外投资规模在150亿越盾(约合9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仅需在越计划投资部登记,并在提出申请后30天内获对外投资许可证;投资规模在150亿越盾以上的项目,则须经审核后方可获得计划投资部颁发的对外投资许可证明。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第三国投资。

  来源:越南投资报
  责编: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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