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新闻网消息,近日越南政府颁布第89/2006/N?-CP号决定,规范出入境商品和国内流通商品的标识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个人和组织。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由越南科学技术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新规定生效后,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178/1999/Q?-TTg号决定作废。
据越南商品质量管理局介绍,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如下内容:
1、 89/2006/N?-CP号决定明确规定,越南作为国际条约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2、对商品产地的标明要求更具体。商品产地必须标明生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对于在越南生产的商品,已经标明厂家地址的,不用标明产地。
3、商品名称由生产经营者自定并承担责任(以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为商品起名称)。
4、必须注明商品构成成分的定量、含量、商品的性质、体积、比例等。
另外,房地产、过境转口商品、入境参展后再出境展品、礼品赠品、出入境随身行李等的商品标识,不列入新规定管理范围。
来源:越南新闻网 责编: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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