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经济时报》9月15日报道,越南海关总局近日下发有关文件,对优惠投资项目中作为固定资产进口的商品关税作出新规定。
据此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获得投资许可证和优惠投资证书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商须出示由贸易部或贸易部授权颁发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方能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固定资产进口的机器、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该资产后一定能产生经济效益;二、该资产的原始价格能可靠确认,且使用的期限约在一年以上;三、该资产的价值超过1000万越盾(约合625美元)。
来源:越南《经济时报》 责编: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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