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除检疫和装运过程中熏蒸的需要,贸易部禁止进口被列为臭氧层破坏物质的甲基溴化烷。该规定已写入了贸易部2007年12月关于进口检疫和装运用甲基溴化烷的第51号部长条例。而该部2006年6月关于进口臭氧层破坏物质的第24号部长条例仅规定2007年12月31日为上述物质的进口期限。而部长冯慧兰在条例中表示,甲基溴化烷进口禁令的例外情况是鉴于如下考虑:针对检疫和装运的需要,还未有技术和效用上都合适的替代材料。
此外,政府的依据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该文件依然允许在检疫和装运中使用甲基溴化烷。而该物质的进口程序仍需符合2006年6月关于进口臭氧层破坏物质的第24号部长条例中的规定。2007年12月28日出台的条例中写道:使用甲基溴化烷进行检疫旨在预防有关机构检疫时病菌的入侵、滞留和传播。使用该物质进行装运则被定义为最长需21天才能完成出口的物资在出口前的熏蒸措施。该措施符合官方进口国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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