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于1988年11月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之后,随之于次月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1989年5月又制定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项目条例》。这三个法规基本奠定了现缅甸政府外资政策的框架。
1、《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
2、《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账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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