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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主要贸易管理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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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税制度

  2005年6月14日越南国会通过的《越南进出口税法》规定,越南实行三种税率:一是最惠国关税税率,适用于与越南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国家的进口产品;二是特惠国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与越南实行特惠关税国家的进口产品;三是普通关税税率,比最惠国关税税率高出7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

  二、进出口管理制度

  按照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和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进出口产品。

  三、进口限制

  目前,越南部分产品实施数量限制,如:糖、水泥与溶渣、烟草,特别是对越南国内能够生产的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

  四、出口限制

  越南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其中出口废旧金属的税率高达45%。越南贸易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管理。2005年大米出口控制在380万吨,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局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初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2005年8月2日越南工业部下发通知,只允许出口经加工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矿石。

  五、个人所得税

  2004年7月,越政府第147/2004/ND-CP号法令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原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进行放宽调整,具体如下:

  1、对在越南国内定居的越南公民和其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为:收入5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500万~1500万越盾,税率10%;1500万~2500万越盾,税率为20%;2500万~4000万越盾,税率为30%;4000万越盾以上,税率为40%。

  2、对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及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其个人所得税:收入8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800万~2000万越盾,税率10%;2000万~5000万越盾,税率为20%;5000万~8000万越盾,税率30%;8000万越盾以上,税率40%。


  来源:南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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