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长冯慧兰指出,她发出对印度尼西亚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书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近期内被滥用的原产地证明书。此外,也是为了撤销17/M-DAG/PER/9/2005号原产地证明书条例。
她说,更新原产地证明书是为了符合印度尼西亚在各种国际论坛的参与,以使发出的原产地证明书新条例,符合目前的国际条例发展及科技发展。
商业部长发出的原产地证明书内容分成两种,那就是作为获得由某个国家或是团体,对降低我国某种出口产品税务或是免税的特惠原产地证明书。至于非特惠原产地证明书,则是为了满足由某个国家对某种出口产品制订的规定。
据知,出口商如果想得到原产地证明书,必须提交发出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书,包括附上已经盖上由当地海关印章的出口产品通知书影印本。
商业部规定,有权利发出原产地证明书的是专门处理贸易事务的单位或机构,包括经济特区、发展谭岛工业区、苏拉卡尔塔与棉兰烟草机构,及泗水与任牟产品质量检验与证书机构与烟草机构。
发出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或机构,每个月必须定期向商业部进出口便利主任报告评估成果,然后将报告交给商业部长。发出的每张原产地证明书,必须盖上发出单位的印章或是地区号码。
“如果发出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违犯这项规定将给予惩罚,而违犯的是出口商,将冻结或撤销他们的营业许可证。”
来源:印尼星洲日报 责编:王丽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