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南博网 > 东盟资讯 >政策法规 >法律环境 >正文
老挝海关法(五)
http://www.caexpo.com

  第五节  进口免税和外交特权、免税区、船舶的使用

  一、进口免税和外交特权

  免进口税的进口物资或财产有:旅游者的某些食品;家庭搬家需要的器具;经继承获得的某些物资;某些类型和一定数量属于老挝学生、受训者、国内佣人在学习、培训或佣期结束后进口回国的个人财产;教育必需品和进口用做非商业性实验性生产的物资;汽车中剩余的燃油;老挝国际航班和履行协议或相互消费的外国飞机所用燃油;无法出卖的样品;政府的捐赠品、支援物资、贷款或债;人道支援的物资;专门的国防和警用设备;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的某些宗教活动必需品。

  外交官和国际组织的员工享有外交特权:经老挝外交部同意的派往老挝的大使和国际组织的财产和政府邀请的高级外交代表随身带来的物品根据相互消费约定免税或暂停税。如果有确信的怀疑,海关官员可以检查货物,但须有货主、或者被外交部授权的代表或外交部代表和国家相关代表在场。

  政府外交代理机构、国际组织和外国非政府组织的个人财产也须遵行老挝政府和相关组织签署的协议。

  被免税和暂停税的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由单独的法规规定。如果有确信情报并且确实证实外交货物中有违禁品,政府将在和外交部长代表和相关大使的随同职员的协助下将货物立即运回去。

  二、免税区

  免税区是一个货物可以暂停关税并不受海关官方控制的地域。建立免税区须经国会通过。政府还须制定免税区的相关法规。

  三、船舶的使用

  只要船舶的主人是居住在老挝国内且该船是用作在边境河上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该船就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除了有紧急情况,该船须停泊在有海关的港口或海关所在地;在上货或是卸货前,该船的船主须向海关官员呈递航海日志和装船单据并受到监管。在离港或是靠港前如果有上船检查,不管装货没有,航海日志和装船单据都须递交海关官员并受到监控。如果船舶被出卖、转手或转卖,或者被改装或转移了航海权,船舶的主人须在这些行为之后的二十天内向海关官员证明他的船舶的等级地。

  来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在线咨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基本服务
·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
·展会推广 ·商机速递
·贸易配对 ·采购商寻盘
·营销推广服务
-增值服务
·知识产权及商标注册
·海外虚拟办事处
·投融资咨询
·大买家服务
 
·汇率查询  · 关 税查询
·展会查询  ·企业库查询
·商协会查询 ·贸易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