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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海关法(修正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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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换第102条

  本法要求送达的通知或文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方式送达。

  (2)通过挂号信送达的通知或文件视为于邮递通常到达时间送达相对人,如果该通知或文件已经写明寄送至:

  (A)相对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团体时:

  (a)注册办公地;

  (b)能获知的最后地址;或

  (c)任何被授权代为接受的人;以及

  (B)相对人为个人时,他的经常住所地或者能获知的最后地址。

  新增条款第122条D

  第122条C后增加一款

  根据本法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诉讼中,必须证明用于量度石油的测量仪或者其他设备的准确性,任何根据行为时有效的制定法负责量度的官员签署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并且法庭应将此证明文件声明的事项认定为初步证据。

  来源:马来西亚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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