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南博网 > 东盟资讯 >政策法规 >法律环境 >正文
1967年《马来西亚海关法(修正案)》(一)
http://www.caexpo.com

  简称

  本法可作为《1999年海关法修正案》被引用

  第二条 修正条款

  (a)在第(1)款,将“石油”定义修改为:

  “石油”是指任何以固体、液体或者气体等自然形态存在的矿物油或者烃类衍生物,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管道抽取油类的石油精、沥青页岩或者其他分层沉淀物,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取得的石油产品;

  (b)在第(2)款“航空器”后增加“输送管道”

  第16条修正条款

  (a)去掉“或者作为仓库租金”;

  (b)经本条的限制性条款修改为:

  “但是

  (a)偿还主张应在超额支付或者错误支付后一年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否则偿还不受法律保护;或者

  (b)支付海关税时根据第13B提出异议者应在被告知分类或者估价决定后一年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偿还主张,否则偿还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马来西亚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责编:周伟娜

在线咨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基本服务
·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
·展会推广 ·商机速递
·贸易配对 ·采购商寻盘
·营销推广服务
-增值服务
·知识产权及商标注册
·海外虚拟办事处
·投融资咨询
·大买家服务
 
·汇率查询  · 关 税查询
·展会查询  ·企业库查询
·商协会查询 ·贸易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