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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关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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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名称与词汇定义

  第一条 本法称为《缅甸关税法》。
  
  第二条 下列词汇在本法中有如下定义:

  (一)关税义务:指缅甸货物迸出口中应纳税的义务;

  (二)关税价格:指确定按本法应税货物的价格;

  (三)关税:指依据本法,按应税货物价格确定的纳税百分比。此外,也包括依据本法规定按应税货物数量、重量或尺寸确定的征税比例。

  (四)部长:指计划与财政部部长。

  第二章关税的确定

  第三条 部长有权在有关缅甸陆上、海上及航空货物迸出口发布:

  (一)确定应纳税货物的性质、种类,并有权取消或补充应纳的名单:

  (二)在按照(一)款进行确定时,划分每种货物的质量等级,并有权降低或提高质量等级;

  (三)按(一)、(二)款确定应税货物的关税价格,并有权增加或家减少应税价格。

  (四)基于关税价格确定关税,并有权确定关税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 部长在按第三条第(四)款确定关税时,可理过通知对边境给予特殊的税率削减,并可以决定增加或减少关税。

  第三章 关税评估和征收

  第五条 税务局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按照对应征税商品种类和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

  (一)按本法已在任何一个缅甸海关缴纳全部关税者,不得在其他海关被重复征税;

  (二)海关依据前款评估和征收关税时,如发现少征,应当重新评估和征收有关少缴的关税;当发现比规定多征收税款时,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关税退还纳税者。


  来源:缅甸联邦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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