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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海关法律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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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仓储

  1、所有仓储的货物都应以进口时的原状储存。

  2、已申报仓储但未如实地根据其报关单进行仓储的货物,虽如实进行仓储但却以隐秘的方式从仓库中进出的货物,一律没收。

  3、任何人私自开启保税仓库或在海关主管官员未到场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擅自接近保税货物的,应依各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4、对于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因火灾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造成的偶然损失,以及不是因为当值海关官员玩忽职守故意引起的任何损失,署长不予赔偿。

  5、任何已经报关进行仓储的或己申报准备从库仓中提取的货物,如由于不可避免的偶然事件在船上或在运输卸货或进入仓库的过程中或已在仓库中发生损毁的,署长可以免除或退还应缴的或已缴的税款。

  6、仓库中的货物的数量少于该货物进入仓库时的数量,未能说明去向的,应当被视为是未经正式批准擅自转移的货物。

  7、仓库中的任何保税货物可以依据署长发布的专用命令转移到泰国的任何仓库。

  (十一)担保

  为保证当事人或与海关监管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能有效地遵守海关的要求,履行海关的命令,办理与海关有关的事物或处理突发事件,署长可要求其提供保证函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担保,保证函或其他担保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对违反担保条件的行为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应采取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的方式。所有的担保应交由泰国政府使用,并可以在设定担保之日起两年后或在履行海关的限制性要求满两年之后,由署长予以撤销。

  (十二)不实申报

  本法要求向主管官员进行申报的人,如出现让他人申报;与申报有关的人,提交或让他人提交报关单、证明书、商业记录或其他单证的人;或提交虚假,不完整或有欺骗性细节的报关单、申报单、证明书、商业记录或其他拒绝或不按规定保存商业记录、登记册、簿记、文件或其他本法要求的文书的;假冒、伪造本法规定的文件记录或其他文书或用假冒、伪造的本法规定的文件记录或其他文书的;更改已正式签发的,在与本法有关的交易中使用的任何文件记录或其他文书,或假冒由任何海关官员为与本法有关的任何目的使用的封志、签章、签名或其他标志的,应当处以不超过5万泰铢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十三)法律程序

  1、在与因应该缴纳关税或因本法其他原因应予没收、应予追缴罚款而被扣押的货物有关的检控中,如果就被扣押货物是否已缴纳适当的关税而产生争议或者就被扣押货物的进口,卸载出口装运移动,存储、售卖或作其他处置是否合法而产生争议时,海关应当在检控中向被告出示相应的证据。

  2、根据署长的授权,主管官员可以就有关海关的事项出庭、进行起诉、指控、抗辩或进行任何诉讼活动。

  3、应被提起指控的任何人如果同意缴纳海关的罚款或与海关达成协议或者向海关提交署长认为适当的担保金或抵押物的,署长可以放弃对该人的指控。


  (十四)代理人

  1、任何人经货物持有者明示或默示授权,依据本法作为其货物的代理人。

  2、如船长经主管官员的批准,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则在船长缺席情况下,该代表人应当承担与船长同样的处罚权。

  3、任何人向任何官员申请批准其代表他人处理事务时必须出示授权书。

  4、任何人或者公司的职员通常可以在海关代表该人或公司处理其事务,但主管官员可以拒绝承认该职员。

  (十五)总则

  1、任何船只,如事前未得到批准并缴纳法定的规则,擅自在星期日公众假日或法定工作时间登载乘客、卸载货物或擅自以任何方式进行作业的,应对船长或代理人或双方处以不超过5000泰铢的罚款。

  2、如船只停泊之地难以从附近的海关监管站驶抵,应由该船舶负责人或者由申请人负责支付部令规章中规定的各种往来交通费和每日监管的规费。

  3、进出口人应当在收到缴税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4、在进出口人没有于所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的情况下,或没有遵守署长或由其指定的人的命令的,可以征收不超过应纳税额或附加税20%的附加费。

  5、进出口人在缴纳应缴税款或附加税时,还应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或出口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1%的月利率(不计复利)缴纳附加费。

  6、在进出口人未正确的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署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有权扣留属于欠税人的正办理通关手续的或以任何方式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货物,直至所欠关税已被正确缴纳为止。

  7、所有的报关单、退税单、簿记、商业记录或任何记述性的单词,应当以泰文或英文制作并保存。

  8、主管官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与需要通关或已经通关的货物有关的发票,载货清单、提单、收据、簿记、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

  9、拒绝向海关官员提供信息资料的,应当处以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款。

  10、任何证明书、报关单或文件,以及退税证明或机密性事项说明书复制件在当事人缴纳部令规章规定的费用之后,可由署长自由裁量予以制发。

  11、货物的装卸、运载、登陆、将货物运至有关场所进行查验、分别根据需要或者经许可对货物称重、分类、开拆卸装、堆放、拣选、分包,标记和标号、将货物转移或放置在适当的场所存储至正式提取均应当相应地进出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2、所有装有货物的箱包或包装应标有喷头和号码。

  13、违反本法的行为并且本法或其他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另行处罚规定的应该处以5000泰铢的罚款。

  14、如本法中有关海关事务的规定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或法令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其生效时应当删除、限制、取代或取消本法的权利和规定的,应当有当使用本法规定。

  15、本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或各类等同于海运贸易的进出泰国陆路边境的运输。


  来源:泰国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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