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个人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互惠互利原则和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到老挝进行投资。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讯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和收归国家所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家将尽快给以相应合理的补偿。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
国内投资者之间的合资企业方式;
外国独资企业方式。
第五条:合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和国内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和投资双方的关系由符合老挝法律的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作出规定。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依照老挝法律,以外汇形式投入的资本将按出资之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汇率折算成老挝货币(基普)。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这种独资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第八条: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必须有自己的符合老挝法律的并获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章程。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和创成立,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老挝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基础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所有权;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凭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事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招聘老挝公民,如确因特殊专业的需要,并征得老挝政府有关权力机关的同意,可以招聘外籍员工。
来源:东盟采购网 责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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