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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出台新外商法 重订外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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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泰国《世界日报》4月11日报道,泰国内阁会议10日表决通过外商法,重新拟定外资的定义,容许外资在股东会议上拥有表决权,并延长第1及第2类行业的缓冲期,自原订的2年增至3年。同时,决定把银行及保险等已列有特定看管法例的行业,自第3类行业目录中剔除。此外,还将加重非法代替外资持有股票(人头户)的刑罚,并准备在本月13日呈上立法院进行审议。
 
  泰国商业部长格盖指出,新外商法规定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自目前的25人减至17人。其中,12人由公司委任,5人由内阁指派资深学者出任。
 
  泰国国务院发言人永育表示,新外商法已重新修订外资的定义,尤其是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所有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0%,或外资表决权超过半数的公司,皆视为外资公司。
 
  泰国新外商法第35条法例规定:如果已经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公司,与其它非法外资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垄断市场者,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铢;同时,法庭将下令取消相关合作业务,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而人头户方面,根据第36条法例规定:所有协助、支持或与外资合资经营的泰国人如果谎称公司是个人企业,或代替外资持股,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铢;同时,法庭将下令立即终止上述行为,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铢的罚金,直至作出改善为止。

  来源:泰国世界日报
  责编:朱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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