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管制 越南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改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继续受管制的进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车(包括组装零配件)等。至于其他商品,各企业只要持有的经营执照,均可自由进口。对一般的消费品进口,越南海关将课征进口税,以取代现行的核发进口许可证管制方式,其课税原则为:对越南无法生产,又有市场需求的进口产品将课以中级税率;对越南已能生产的进口产品将课以高额税率;高级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则更高。
按照越南海关有关规定,未被领取的货物在卸货后的30天内,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关仓库或码头。超过30天的期限,商品将被没收上交国家并被拍卖。如能对其提出出口许可的申请,则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6个月内免税,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 进口单证
1、 商业发票 一般应为一式三份,用于验关,最好使用法文。在发票的末尾处出口上必须随附原产地声明和价格声明,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字(按商业登记注册)。如进口商提出商业发票需要公证则必须执行。发票由主管商会作公证,必须额外提供1份复印件,并保存在该商会。 2、海运提单 不需要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必须提供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 货物清单 该清单应包括所有不同货包的标记、号码、毛重和净重以及详细的内容。另外,对于航空货运,除了航空运单外,一般还应向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
进口包装和样品
1、进口包装 根据越南海关和港口当局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外包装上需标明货包的净重和皮重及外包装尺码(包括突出的框架部分)。因为在装卸货物时缺少技术上的辅助工具,所以在包装商品时必须考虑到装卸时非专业的处理。 2、进口样品 对于没有商品价值的样品可免交海关税。对所有带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不管收货人是否支付样款,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且应在货样上附上正常货运所要求的各种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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