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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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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有: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律宾境内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菲律宾政府就有关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海外金融单位、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外汇存款体制等制定了综合外汇管理制。菲律宾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1)经常项目

  ①非贸易外汇管理。在经常项目中,菲律宾对本国货币和黄金的非贸易外汇收入、支付和过户,授权代理银行的外汇业务、非居民购汇,菲律宾比索的进出口和黄金买卖均作了规定。在菲律宾,外汇可在银行系统之外自由买卖,元需中央银行的批准;黄金和含金金属亦可自由买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②贸易外汇管理。A、进口贸易外汇管理。菲律宾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账户、直接汇款。B、出口贸易外汇管理。在菲律宾的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在菲律宾,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他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

  (2)资本项目

  菲律宾中央银行对外国贷款进行较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但对外国投资则采取宽松的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可批准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注册:

  ①符合菲律宾现行法律。

  ②资产以下列形式转移到菲律宾。A、现金,必须授权银行证明外汇已经汇入兑换成菲律宾比索并存入接受投资方的账户。B、其他形式的资产,包括机器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品、零配件以及投资企业运营所需的材料,这些实物须经中央银行评估。


  来源:中国—东盟投资环境分析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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