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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口税收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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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越政府对进出口贸易实行“奖出限入”政策,高额税率是其限制进口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对越出口面临的主要壁垒之一。根据越现行规定,越海关对商品进出口活动征收进口税、出口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中以及海关手续费的一种或几种。对进口商品主要征收进口税、增值税或特别消费税,有些情况下还会对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

  一、关税。

  越现行关税制度包括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MFN)、东盟自贸区税率(CEPT)及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框架下早期收获税率(EHP)。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MFN税率,其中《税则》一至八章的商品适用EHP税率。

  (一)基本特点。越现行税则随2003年7月25日越财政部长第110号决定和2003年8月28日第84号通知颁布施行,共包括10694个8位HS税目,税率共分为0、1%、3%、5%、7%、10%、15%、20%、25%、30%、40%、50%、60%、80%、100%和150%等16种,算术平均税率18.3%。根据税则规定,部分主要商品的现行MFN税率为:蔬菜30%,水果40%,水产品30%,稻米40%,茶叶50%,肉制品50%,食糖40%,巧克力50%,谷物制品50%,水果制品50%,各类食品50%(税号为2101的商品税率50%、2103-2104为40%、2105为50%、2106几乎为30%),酒类100%(其中2201和2202为50%),装修建材40%-50%,皮具40%-50%,木制品(4419至4421)40%,纸制品30%-40%,各类布匹40%,服装及配件50%,鞋帽50%,五金制品30%,发动机及零部件30%-100%,电扇、空调、洗衣机、彩电、CD机、VCD机50%,小家电30%-40%、摩托车整车100%、零部件50%、汽车整车100%等。

  (二)调整近况。自税则颁布实施以来,越财政部除分别对石油产品、酒类、化肥、钢铁、塑料原料等商品进口税率进行零星调整之外,较大幅度调整迄今有两次:

  1、2004年10月15日,越财政部长签署第81/2004/QBTC号决定,对黑麦、大麦、燕麦、PVC制塑原料、无线传输设备等5类商品共90个税号(8位HS编码)进行调整。

  2、2004年11月25日,越财政部长签署第90/2004/QBTC号决定,根据越方在《越美贸易协定》的相关承诺,调整383个8位税号的进口税率,这一调整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同越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
 
  二、其他税种。

  (一)增值税。根据越《增值税法》,绝大部分商品的税率主要为10%和5%,其中5%的税率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

  (二)特别消费税。根据越《特别消费税法》,越方对进口烟、酒、汽车、空调和部分石油产品以及经营奢侈娱乐活动征收特别消费税.

  (三)反倾销税。2004年4月29日,越国会颁布《反倾销法令》,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对反倾销措施内容和适用原则、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该法令是在参考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和有关国家反倾销法的基础上,结合越南法律系统特点起草的,适用于越南包括边贸进口在内的全部进口活动。

  (四)反补贴税。2004年8月20日,越国会颁布《反补贴法令》,分六章三十一条,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越机械贸易网
  责编:胡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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