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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贸保护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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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薄弱,为应付国外竞争压力,越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对本国民族产业采取高度保护,其中一些政策和措施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具体保护措施有:

  1、关税壁垒。长期以来,越奉行“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除本国不能生产的商品外,各种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处于较高水平,如蔬菜30%、水果40%、茶叶50%、农机30%、汽车100%等。

  2、非关税措施。在货物贸易方面,越方采取的措施有:

  (1)数量限制。越政府对食糖、钢材、植物油、化学制品、农药、化肥、印钞机械、通讯设备、药品和医疗设备等70多种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海关估价。越海关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采用两种估价制度。第一类属国家管理计税价格商品,进口时必须按照海关定价计税,现包括饮料、轮胎、卫生洁具、平板玻璃、发动机、电扇、汽车和摩托车及其散件。第二类为海关限价商品,包括税则中其余绝大部分税目,进口时价格不得低于海关规定的标准。

  (3)行政干预。越政府各有关部门可随时颁布决议、决定、通知等文件对进口商品种类和数量进行限制,甚至对具体贸易活动加以干预,如我一笔正规摩托车贸易被越政府办公厅下文将货物扣留达一年九个月之久,至今尚未解决。此外,每年越政府对化肥、成品油、钢材、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进口采取进口指标限制。

  3、服务贸易领域。

  (1)会计、银行、计算机、教育、保险、法律、电信、医疗、餐饮、零售和旅游等领域还受到越政策的保护。其中银行、保险行业虽已进行试点允许外资企业经营,但在规模、形式和业务种类上加以限制,开放幅度十分有限。如在银行领域,越方限制外国银行经营越盾存款业务的比例,不允许吸收越南法人和个人存款。在保险领域,越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建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强制险种,对于寿险等其他非强制性险种,越南同意外资保险公司在越成立合资企业,但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

  (2)越在项目招标中存在严重的保护主义。越方规定,竞标的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否则不准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方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量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4、国民待遇问题。目前越民航票价、水电费、邮资费、旅游门票等均实行双重价格,对外资企业和人员的收费标准均高于国内标准。

  5、投资领域。

  (1)越政府在一些领域对外资形式加以限制,如外国企业在越经营航空、海运、采油、公交、开矿、国际和市内电信网只可通过合作经营形式进行。

  (2)产品最低外销比例。越南外国投资法规定,由计划投资部定期公布必须按比例外销产品的外资行业清单,如在越投资服装、制鞋、家用电器组装、食品生产加工等领域的外国企业必须按越方规定出口80%以上的产品。

  (3)国产化比例。越方规定,在越经营汽车、摩托车和农机组装的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来源:中越机械贸易网
  责编:胡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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