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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出口税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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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3月,越南政府颁布了“新进出口税法“以取代过去的“贸易品进出口税“。其主要内容如下:
   
  (1)征税对象:大额贸易、小额贸易(边界交易)、合法的非贸易品,包括运往加工出口区的越南产品及从加工出口区运销越南市场的商品。
   
  (2)完成所有入关手续后,在越南过境和转口的商品及人道主义援助用品可免税。
   
  (3)征税计算法:出口税原则上按一般FOB价格计;进口税则按CIF价格计。如果进出口交易以另一咱方式进行,或合约中FOB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则由部长会议定期规定税率以符合国内外行情。
   
  (4)小额贸易(边界交易):部长会议依法具有制定各类须缴税进出口商品名目、税赋计算法、税率和减税制度以符合各区域边民货品交易的性质、特征及风俗习惯;同时符合越南与邻国的边界贸易协定,依照每一项小额贸易计税。
  
  (5)进出口税率仍然维持“通常税率“及优惠税率“制度.优惠税率最低不超过通常税率的50%,应用于在与越南签有贸易优惠条款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同时也应用于部长会议特别决定争取的货物。以求符合越南对外关系变化趋势。
   
  (6)免税对象:a.不用偿还的援助用品、暂时进口而后再出口的货物;参加商品展览的进口货物;出国留学、当雇佣工的越南公民根据该国规定数额携带或寄回国的货物;越南政府用以抵消外债的出口货物。b.用于国防、科研、教育培训的进口货物;替外国加工用的进口原料;可根据越南“外商投资法“予以鼓励的外资企业及商业合作契约中外商的进出口货物;外国组织或个人与越南组织或个人互赠的礼品(在该国规定的数额内)。c.进出口货物在搬运过程遭到破损的货物可获减、免税。d.已缴纳进口税而保存在关口仓库内等待获准再出口的货物;已缴纳出口税而停止出口的货物;已缴纳关税而实际进出口比申报数目低的货物;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外销品的物资、原料。
   
  (7)缴纳期限:a.贸易货物:出口货物须于收到通知15天内缴纳一切税赋;进口货物则须在30天内纳税。b. 非贸易货物及边界小额贸易必须在进出关口时缴纳。

  来源:中越机械网
  责编:胡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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