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主席办公厅顷本(2005)年7月12日记者会,公告越南国家主席业签发本年6月14日由国会通过的进出口关税法修订案之实施,该章法共7章及29条规定,该法本次修订内容系确保与越南政府鼓励投资政策实施之一关切性及明确性,特别系越南政府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之承诺,有利越南入会咨商之进行。
依该法规定:
(一)适用进出口关税率对象,包括进出口越境的货品,输往非关税区的越南国内商场货品,从非关税区输入国内货品及其他进出口活动之买卖货品。
(二),越南进口的货品除适用进口关税率外,若:
A.进口超出规定额度时,将适用进出口关税率调升之贸易措施
B.进口国外政府辅助的货品,将适用平衡税率之措施
C.自具有关税或其他贸易差别待遇国家进口来源的货品,将适用报复税率之措施
(三)货品进出口将分别使用优惠关税率,特别优惠关税率及普通关税率,其中
A.对进口东盟的货品,准予适用越南政府执行东盟降税计划时间表之特别优惠关税率,其中至2006年将调降其关税率至0%至6%不等(汽车,若天机器,电及电子产品项目除外)。
B.对自与越南相互提供最优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货品,将适用越南政府总理2003年7月25日发布第110/2003/QD-TTg号函,公告优惠进出税率表之关税率。
C.对自未与越南建立经贸关系国家进口的货品,将适用普通进口关税率,惟以不高过越南政府规定其同类货品优惠进口关税率之70%为准。
此外该新进口关税法亦规定越南权责机关应自收齐申请退税文件起的15天内,核准予以退税,逾期而过失系属权责机关者,则须结付税金退还当时商业银行公告放款利率之迟付利息予申请退税人。(2005年7月22日)
来源:驻胡志明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商务组 责编:胡锋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