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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外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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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业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一)进出口税
  
  1、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2、生产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免征进口税;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物资,原料,零配件和其他原料可暂不缴进口税,企业出口成品时,再按进出口税法补缴进口税。
  
  3、服务性企业按进口税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接着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2、出口50%-80%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接着3年按纯利润的7.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

  3、50%以下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接着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4、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1年,接着2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以后年按纯利润的20%缴税。

  (三)利润汇出境税:外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需汇出境外时,均须缴纳利润汇出境外税,税率为纯利润的3%。

  二、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一)进出口税

  1、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2、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和各类物资,原料免征进口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产品出口8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4年,接着4年按纯利润的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0%缴税。

  2、服务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免税2年,接着3年按纯利润的7.5%缴税,以后每年按纯利润的15%缴税。

  (三)利润汇出境税:纯利润汇出额的3%。 (2003年1月)
 
  来源:驻越南经商处
  责编:胡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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