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马、印尼清真食品立法和管理的现状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都由政府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这些政府部门通过其业务部门或下设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清真食品认证和管理。
新加坡的清真食品立法和管理。新加坡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政府部门是新加坡社会发展及体育部下设的新加坡回教理事会,回教理事会设主席1名,委员12名,其中7名委员分别代表各穆斯林组织,另5名委员由政府指派。回教理事会负责对新加坡境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真食品认证并颁发清真认证书,回教理事会为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新加坡虽然是华人占主体的国家,但由于在1965年8月9日独立前属于马来西亚联邦,因此,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穆斯林的特殊需求,新加坡法律为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法庭和穆斯林婚姻登记部门都制定了管理办法,在其食品、卫生、标准、商标、药品等法律法规中,对清真食品也做了有关规定。由于新加坡曾经属于穆斯林国家,社会上对清真食品的有关知识较为熟悉,加之新加坡的穆斯林即马来人尽管属于少数,但仍占总人口13.9%,清真食品市场较大,因此新加坡政府对清真食品管理的重点在于建立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制定清真食品标准和清真食品认证程序,通过回教理事会的认证,打造市场信誉和诚信度较高,穆斯林认同、信赖和放心的经认证的清真食品。
马来西亚的清真食品立法和管理。马来西亚作为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的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教是国教,穆斯林(主要是马来人)是马来西亚的主体民族,清真食品在马来西亚是主流食品,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非清真食品被贴上红色标签用于与清真食品进行区别。马来西亚与食品有关的政府部门都从各自的角度对清真食品进行规范和管理,如马来西亚标准局就制定了《清真食品生产、配制、加工和储存的一般准则》。负责此标准的清真食品行业标准委员会,由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局、马来西亚标准局、马来西亚兽医服务局、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盟、马来西亚制造商联盟、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质量控制局、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研究会、马来西亚质量协会、马来西亚农业研究和开发学会、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和消费事务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马来西亚穆斯林消费者协会和马来西亚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等负责相关事务的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在马来西亚具体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部门是隶属于马来西亚首相署的伊斯兰教发展局,其制定了《动物屠宰与清真食品的配制和加工的一般准则》并负责全国的清真食品认证工作。
印度尼西亚的清真食品立法和管理。印尼也是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的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教是国教,穆斯林(主要是印尼人)是印尼的主体民族,约占总人口90%,清真食品是其主流食品。印尼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部门是宗教事务部,主要负责清真食品的政策制定和指导,据印尼宗教事务部总司长介绍,印尼目前正在起草制定有关清真食品的专门法规。2001年印尼宗教部通过了《有关清真食品审查执行机构的印尼共和国2001年第19号宗教部部长决议》,授权印尼穆斯林大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和认定在印度尼西亚境内适宜销售的清真食品。穆斯林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审查或认定申请者提供的数据;二是审查生产过程;三是审查实验室;四是审查产品的包装、整理及储存;五是审查运输、流通、销售系统;六是颁发清真食品证书。
体会和思考
我们抓紧制定《条例》十分重要和必要。第一,国内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规范的中国清真食品质量和认证体系,是广大穆斯林群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迫切要求;第二,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各地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内容面临或者已经失效,给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问题;第三,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质量认证的体系,国内的清真食品出口企业只有申请国外认证机构进行清真食品认证,而国外的清真食品标准与我国回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和风俗禁忌也有一些不尽相同的地方,这样必然使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陷入被动;第四,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标准,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又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使得许多跨省经营的清真食品企业实际上需要多次审批,多次许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给国内清真食品流通带来许多问题。
清真食品立法要从本国实际出发,真正反映和体现中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愿望和要求。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三个国家清真食品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业,促进发展,其管理方式社会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仍然是政府机构制定标准,进行政府推行的清真食品认证,印度尼西亚是半官方性质的政府认证。而中国的回、维吾尔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社会的种种原因,对清真食品的要求特别严格,对于清真食品禁忌特别敏感,从清真食品管理的实际来看,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都把开办清真食品企业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对清真食品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回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关键岗位的人员资格要求、运输储藏器具专用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清真食品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反映和体现中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愿望和要求,从而真正实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回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特殊生活需求,促进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建立中国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强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与国外清真食品管理和认证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现状和要求,建议在起草《条例》的同时,研究制定统一的中国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培育和扶持中国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建立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使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特别是欧美和东南亚穆斯林国家以及国际清真食品认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世界了解中国清真食品,使中国清真食品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与国际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体系接轨,从而促进我国清真食品企业的出口贸易,培育壮大我国的清真食品行业。
进一步加强对国外民族政策和民族立法的考察和研究工作。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促进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和涉及民族事务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成的中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民族问题的国际性、复杂性、敏感性突显。因此,要把民族问题放在国际视野下进行研究,加强和国外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充分评估、分析、吸收和借鉴国外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民族立法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和教训。(田联刚、金春子、鱼波)
来源:中国民族杂志 责编:丁文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