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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海关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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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货物的报关

  A - 应课税的货物

  71.(1)每一个根据第59条的款项存仓,或根据第59条第(1)款第(a)项免于存仓的应纳税货物的进口货主,在将其货物,或一部分货物迁出海关的控制时,或这些货物在其登岸的10天内将不迁出时,应在这个期间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的专门官员,用规定的表格进行申报。在特殊情况下,这个专门的海关官员可用书面发出通知,要求进口货主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以内,递交这样的申请单。而进口货主应遵循这一通知尽可能地按要求执行。

  如果货物是由陆地进口来的,则这种申报应在到达时按规定的程序,按可能为这种货物规定抵达文莱后的的期限内,在内陆海关进行申报。

  (2)每一个根据第59条第(1)款第(a)项免于存仓的应纳税货物的进口货主,在其货物到达进口地时应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当地的海关专门的官员用规定的表格对其进口的货物进行申报,并支付税金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3)任何邮寄进口应缴纳货物的收件人,应根据海关专门官员的要求,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用规定的表格,对其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的专门官员进行申报。

  72.(1)第71条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将货物的数量与包装作详细的说明,如重量、计量、数量和价值以及货物的原产地等如实填写。

  (2)如果经海关专门官员的认可,这些货物是属于家庭急需使用,而进口人又无法提供详细说明时,则在缴纳该官员自行估计所应缴纳的税金,同时存入由海关专门官员确定的不超过估计税金的一笔存款,在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出在2个月或该官员所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供正确的申报单后,予以先行发放。

  (3)当递交了正确的申报表后,在确定所需缴纳的确切税额与其他费用后,已缴纳的金额与存款的多余部分应退还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如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递交,则存款连同其已付的款项应一并没收作为国家的岁入。

  73.(1)所有应课税的货物出口人应:

  (a)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用规定的表格填写需出口货物的申请表,这样的申报表应递交给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专门海关官员;

  (b)各类货物应向各该类货物的专门海关官员进行申报;

  (c)向各专门海关官员缴纳应科的出口税及其他费用。

  如经税控官的许可,可不预先缴纳应课税出口货物的税金:

  (a)如经其许可,出口前不必要的拖延可能会导致货物净重出现问题,因而被特许;

  (b)如经其许可,税金的支付在他所认定的期间内没有问题。

  (2)在第(1)款第(a)项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及时递交以下所规定的专门海关官员,即:

  (a)如果货物通过海路出口,则货物将由船运,则出口前应向航运港口海关的专门海关官员进行申报;

  (b)如果货物通过海路出口,则这类货物在出口前应向内陆海关的站所的专门海关官员进行申报;

  如果货物通过海路出口,则这类货物在出口前应向机场海关的专门海关官员进行申报。

  (3)在第(1)款第(a)项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将货物的数量与包装作详细的说明,如重量、计量、数量与价值以及货物的原产地等如实填写。

  B - 非课税货物

  74.(1)当从海路或空运进口不属于缴纳进口税的货物时其进口货主在发货前,并无论如何在船舶或飞机到港以后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应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该货物所抵达的港口或机场海关的专门海关官员处用规定的表格,对进口货物的事项进行申报。

  (2)到达港口或机场海关的任何船舶的船主、船长或其代理人或飞行员,如非经第(1)款中所述有关申报的专门海关官员的授权,不允许携带无需纳税的货物入关。

  75.当从陆路进口不属于缴纳进口税的货物时,进口的货主应在这些货物抵达的48小时内,在内陆的海关站所亲自或由其代理人按规定的程序口头或用规定的表格书面对所进口货物的详细情况进行申报,否则不予进口。

  76.(1)当从海路或空运出口不属于缴纳出口税的货物时,其出口货主在装船前或进入机场前,应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该货物所发出的港口或机场海关的专门海关官员处用规定的表格,对出口货物的事项进行申报。

  (2)任何船舶的船主船长或其代理人或飞行员,如非经专门海关官员的授权,不允许装载无需缴纳的货物。

  77.当从陆路出口不属于缴纳出口税货物时,出口的货主应在这些货物发出的内陆的海关站所,亲自或由其代理人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表格书面对所进口的货物的详细情况进行申报,否则不予以出口。

  78.在第74条、第75条、第76条和第77条中所涉及的申报应将货物作详细的说明,按规定表格中的条款如实填写数量。

  如在进口货物中,进口货主有不了解的事项,则可在进口货主或其代理人做出书面承诺,在10天或专门海关官员所认可的更长的期限内提供资料,则专门海关官员可予以认可。如果进口货主及其代理人没有能按承诺中所要求地提供资料,则他将被视为没有进行所要求的申报。

  C - 一般条款

  79.本部分的条款将不适用于:

  (a)旅客自带的行李或个人用品;

  (b)当地所产的新鲜鱼类;

  (c)由邮局寄出的货物,但第71条中第(3)款规定的除外。

  80.本部分内没有包含可以对任何人豁免,以及按照法律和文莱现行法规对特殊货物与通货的转移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81.(1)非经海关的高级官员的许可,没有人能为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或行包的交易,或为任何船舶的入关与结关,经办手续。

  (2)任何人向海关的高级官员申请为某人的代理人时,这个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其所代理的某人的书面授权书,如不能提供这样的授权,则该官员可拒绝该人的申请。

  (3)海关的高级官员在对申请作出许可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有诚信与廉洁的品德来担任代理人和作为代理人的雇员的充足的、能够使海关及其职员采信的担保。

  (4)如果这个代理人有违法令和今后制定的任何法规的行为,或未能在他所从事的业务中遵循海关官员的指示时,海关的高级官员可以暂停或取消根据本条所批准的许可。

  (5)任何人受到海关的高级官员在下述情况中所作决定的侵害:

  (a)拒绝批准许可;

  (b)对代理人要求提供保证的性质与数量;

  (c)被暂停与取消了许可,

  在获得这种决定通知后的1个月内可向税控官提出申诉,税控官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6)如果某人在未能依照本条规定的许可,或给他的许可已被暂停或取消时,或在没有确实得到业主或委托人的授权而对他们的货物进行了申报,该行为将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被处以4000元的罚金。

  (7)个人或商号的雇员或工友在海关的高级官员处存放有某个人或商号所签署给他经办业务的授权书,一般来说他就可以在任何海关代表此人或商号办理业务。

  海关的高级官员如果拒绝这样的雇员或工友经办这样的业务,则此人或商号内的人须向此官员证实这一雇员或工友是受到了全权的委托。

  82.不论第81条作了何种规定,如有人从事陆路的货物业务,并有为此批货进行申报的情况,则此人应被视为进口与出口的代理人。

  83.按此法令所进行的所有申报都应一式两份,或其应向其递交申报的人指定需一式几份。

  来源:文莱达鲁萨兰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责编: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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