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越南海关对运输工具的检查
运输工具在出境、入境时必须通过越南的口岸。入境运输工具必须在最先进入的口岸办理海关手续,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口岸办理海关手续。运输工具通过其他地点出境、入境由政府规定。
国外入境、出境、过境、转口的运输工具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从到达海关管辖区域,行驶过程直到离开越南领土都要接受海关检查。越南入境的运输工具从到达海关管辖区域直到运输工具上的全部入境货物卸载都要接受海关检查,以便办理入境手续。越南出境的运输工具从装载出境货物开始直到离开越南领土都要接受海关检查。一旦有依据认定在出境、入境、过境、转口运输工具上隐藏非法货物,有严重违反法律的迹象,那么办理海关手续的口岸海关分局局长、地点海关分局局长、海关检查队队长决定暂缓启运或扣留运输工具以便检查。检查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此外,对自己的决定要付法律责任。
出境、入境、过境运输工具办理海关手续时,运输工具主人或指挥运输工具的人必须申报海关,递交、出示运输证件以便办理海关手续,为运输工具上的出境、入境货物、日用品提供信息和证件。申报海关的期限按本法第十八条5、6、7款的规定实施。海关公务人员检查海关资料、检查运输工具按本法第十九条第2款的第C点、第D点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实施。运输证件符合海关检查要求时,运输工具主人或指挥运输工具的人不必填写海关申报单,运输工具上的出入境人员的行李和货物除外。
出境、入境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转运、转口岸、换运、分运、装卸在接受海关检查、监察期间只有在经海关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运、转口岸、换运、分运、装卸的货物必须保持包装、桶、件的原样。
国际运输与国内运输相结合,国内运输与出口、进口货物运输相结合。国际运输工具只有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和符合海关总局规定的海关检查条件,才可以从事国内运输。国内运输工具只有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和符合海关总局规定的海关检查条件,才可以在海关检查下从事出口、进口运输。
为国防、安全服务的出境、入境、过境运输工具。用于国防和安全军事运输工具必须按政府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的检查、监察。
第四节 对有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进口、出口货物暂停办理海关手续
按越南法律,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如果有依据认为进口、出口货物违反了知识产权,有权建议海关机关暂停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机关对进口、出口货物只有在够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决定暂停办理海关手续。
知识产权所有人提请暂停办理海关手续时必须做到:递交书面提示、知识产权合法所有的凭证、违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凭证;交纳一笔预付款或信用组织或其他准许从事银行活动的组织的担保证明,以保证赔偿由提请暂停办理海关手续不正确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来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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