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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海关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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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前言

  1.此法可以引用为《海关法》;

  2.(1)在此法中:

  与船有关的“代理商”包括中间商和买办。

  “空中飞行器”包括任何一种可以通过航空运输乘客和货物的飞行器。

  “管理员”是指海关管理员。

  “海关机场”是指任何被规定为海关机场的场所。

  “关税”是指任何本法规定的进口关说、出口关税、附加税、额外费或税收。

  “海关法”包括任何在文莱境内生效的与海关、进口或出口有关的制定法律。

  “海关口岸”是指任何一个由口岸条例所规定的口岸。

  “海关仓库”是指依照本法第57条由文莱苏丹陛下设立的用以存放应缴纳关税货物的仓库或其他什么地方。

  “变质”是指依海关管理员满意与否标准而言,完全地不再适合人类消费。

  “应缴纳关税货物”是指所有应缴纳关税的货物。

  “出口”是指使货物经陆路、海路或空运离开文莱,或者以使货物经陆地、海路或空运离开文莱为目的而放置任何货物于某一船舶、运输工具和航空器的行为;

  如果货物真实地在运输中,包括已被中转的货物不应当以征收关税为目的而被视为要出口的货物,除非这些货物是或者变成了未报关货物。“出口商”包括从文莱出口任何货物(包括从某个进口货物的航空器或船舶转让货物)的任何人,或者从文莱供应任何货物以用作航空器或船舶上贮备的任何人;以及以关税为目的而签署任何有关文莱出口及意欲从文莱出口货物,或者从文莱供应及意欲从文莱供应货物以用作航空器或船舶上贮备文件的任何人,包括这些货物的所有人及代表人。

  “货物”包括动物、鸟类、鱼类、之和和各种各样的动产。

  “进口”是指使货物经陆路、海路或空运进入文莱的行为;

  如果货物真实地在运输中,包括已被中转的货物不应当以征收关税为目的而被视为要进口的货物被正式解除海关监督时止占有或对进口货物享有利益的其他人。

  “国内海关所”是指依照本法第133条第(7)款规定的用以征收关税的某个地方,以及依照本法第133条第(7)款规定的,与任何规定通道有关的某个地方。

  “运输”是指通过陆路、海路或空运从任何国家拿取或发送货物进入文莱(无论货物是否在文莱境内着陆或中转),且货物的销售目的或由同一运输工具或有另一个不同运输工具传送到了另一国家的行为。

  “法定登陆地”是指在口岸条例规定的某个地点范围内用于货物登陆或卸载的任何地方,以及依照规定可用作货物登陆或卸载的任何法定地方。

  “有执照仓库”是指依照本法第58条规定被授权贮存应缴纳关税货物的某个仓库或者其他地方。

  “酒”包括酒精含量超过2%的所有酒,或者高纯度酒,但不包括变质的酒。

  “当地船舶工具”是指任何的舢板、大号木帆船、快速帆船、商船、或其他相类似类型的船舶,以及净重15吨以下登记注册的任何蒸汽或电动船舶。

  “船长”是指(除领航员和港口主管外)任何暂时管理或者掌管某个船舶的人。

  “部长”是指负责财政部的部长。

  “海关官员”是指:

  (a)海关管理员;

  (b)代理海关管理员、高级主管、主管、代理主管或税控管;

  (c)任何管理员之下被授权履行此种职责的贸易和海关部门的成员;

  (d)本法第5条授权行使海关高级官员或海关官员权力的人,以及任何经苏丹陛下任命履行海关官员职责的人。

  关于船舶“所有人”包括每一位担任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的人,或者收取运费或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应付费用的人。

  关于货物“所有人”包括(除了海关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外)所有人或对外声称自己是所有人、进口商、出口商、委托人、代理人或占有人、活受有利益的任何人,或者对货物拥有任何管理权或管理权的任何人。

  “石油”包括一般被称为石油、仰光油、缅甸油、煤油和煤油替代品、石蜡油、汽油、苯、石油精、石油挥发油、石脑油、和任何可易燃性的液体,无论该产品是否是自然产品或者是从石油、煤、片岩、页岩或任何其他沥青替代物、或从任何其他产品中制造出的产品。

  “航空器飞行员”是指命令或掌管某航空器的每一个人。

  “口岸部门仓库员”是指某个政府仓库管理员,且依照口岸条例规定由口岸管理员进行管理。

  “特惠关税”是指依照本法第8条第(2)款规定由苏丹陛下下令征收的不同税率的关税。

  “缉私船舶”是指受雇用于缉私或用于任何其他与海关目的有关的任何船舶。

  “违禁物品”是指被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依照本法第28条或任何在文莱境内暂时有效的书面规定,或是绝对地或是有条件地被禁止;

  “专门的海关官员”是指依照本法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海关官员,无论此职责是否被特定或一般地、或者明示地或暗示地赋予。

  “海”包括内露水。

  “设定地区”是指在设定表中确定的地区。

  假若苏丹陛下不时地在政府公报中下令修改此设计表:

  “海关高级官员”是指包括海关官员定义中的第(a)项和第(b)项规定的任何官员,以及依照本法或在海关管理员以下履行海关高级官员职责的任何其他海关官员。

  “成熟码头”是指除海关高级官员在其判断力内可以许可装载或卸载货物的某个地方外,在其可以命令的条件下和可以命令的方式下,要么在通常情形下要么在任何特定情形下许可装载或卸载任何货物的任何地方。

  “未付关税货物”是指违反本法条款或者任何相辅助的制定法而未经海关通过的货物。

  关于进口货物“价值”是指某个进口商在公开市场后买货物所支付的价格,如果货物在支付地交付给他,并且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所有在此地因此次购买和交付而产生并已被支付的其他所有的成本、费用以及开支(任何关税除外)。
 
  “船舶”包括任何的船舰或船艇,或者用于航海的人和其他种类的船舶。

  “仓库”是指在海关监管下存放货物的某个地方。

  (2)为实现本法目的,当货物被存放或保存在任何口岸部门仓库内、海关或执照仓库内、邮局内、或任何船舶内、运输工具内、航空器内时,或者除得到专门的海关官员批准外,货物被存放或保存在不可被移动的地方里时,货物应当被视为在海关监管下。 

  第二部分 行政管理与官员权力

  3.(1)管理员应当是海关的最高官员,并且在部长的指导与管理下拥有监督与海关有关的所有事务的权利。

  (2)海关的代理管理员、高级主管、主管、助理主管和监管员应当服从管理员的总指挥和监督,并且也应当服从按照本法规定赋予管理员拥有与行使的所有权利,除了本法第20条规定赋予管理员的权利之外。

  4.所有海关关员应当被视为是刑法所界定的公务员。

  5.为实现本法目的,应当服从管理员的总指挥和监督,并且所有不低于检查员等级的警察应当拥有并可行使所有依照本法规定赋予海关高级官员的权利,而且所有低于检查员等级的警察应当拥有且可行使所有依照本法规定赋予海关关员的权利。

  6.(1)每位非海关高级官员的海关关员依照本法规定对任何人采取行动时,如果未穿着制服,应当一经请求即声明其职责并向其采取行动的该人出示其按照管理员指令携带的权限卡;如果是一名警察采取行动的,应当出示警察局长指令携带的权限卡。

  (2)任何人拒绝遵从任何海关关员依照本法规定采取行动或意欲采取行动的任何请求、要求或命令时,如果该海关关员是一位未穿着制服的非海关高级官员,并且经请求时拒绝声明其职责和出示其权限卡的,不应当视为违法法律。

  7.每位受委托人依照命令或经管理员同意(无论事前或事后表示同意的)行使任何与海关有关职责和工作时,应当被视为是履行该职责或工作的合格官员;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由任何特定官员或以履行此职责为目的而被提名的任何特定官员所行使的每一个行为,如果是由管理员任命的任何人为上述特定官员所作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该特定官员所作的行为。

  来源:文莱达鲁萨兰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责编: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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