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为与刑罚
根据印尼海关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关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如下:
(一)违反海关法规定进口、出口或者企图进口、出口的行为。按走私罪处八年以下监禁,并处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2.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伪造报关单、附随海关单证、书面信息、或者传递虚假的口头信息,并将其用于办理海关手续的;
2.以偷逃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进口费用为目的,未经海关批准,从海关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提取进口货物的;
3.制作、许可或者参与将虚假数据记入账薄、记录的;
4.储存、保管、拥有、购买、出售、交换、取得、提供走私进口货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单处1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运输走私货物的;
2.销毁、修改、删除、藏匿、丢弃应予保存的账薄或记录的;
3.删除、准许、参与删除报关单及其附随单证或记录上的信息的;
4.明知其可能作为海关法规定的报关单的附随单证,但仍持有、提供国外公司的商业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未按海关规定的地点卸载货物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除去或者损毁海关官员施加的锁具、封志或者封记的。
(五)进口人、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承运人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账簿制度,并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处二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2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六)下列货物应予没收:
1.正在走私或企图走私的进出口货物;
2.以偷逃关税或相关进口收取费用为目的,擅自从海关监管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取的进口货物;
3.储存、保管、拥有、购买、出售、交换、取得、提供走私货物的。
4.运输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
5.未按海关法规定的地点卸载的进口货物。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