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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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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责任

  印尼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从立法体例来看,行政处罚则大量散见于海关法规范的相关条文,基本上随述于每个海关行为规范条款之后,执法主体是海关,执法手段是罚款,是海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海关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如:当事人卸载货物的数量与申报的数量不符,除应当缴纳货物不足部分的进口关税外,还应当并处500万卢比和最高达5000万卢比的罚款;进口人虚假告知据以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从而导致少征进口关税的,处以少征税额百分之百以上和最高达百分之五百的罚款。民事责任主要是海关因其不当海关监管行为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赔偿,海关管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受偿。海关刑事犯罪危害最大,打击手段也最为严厉,印尼海关法对此作了专章阐述,本节着重介绍刑事责任中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责任种类

  印尼海关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种类主要有监禁、罚金和没收。

  二、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以法人、商行或公司、以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的名义,违反海关监管有犯罪行为时,直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予以刑事处罚。

  三、刑事责任方式

  监禁和罚金可以单处,也可并处,在下列情况下,监禁和罚金还可以互充抵:

  (一)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处监禁处罚的一律以罚金折抵监禁,罚金最高数额为3亿卢比;应处监禁并处罚金的累加两项罚金。

  (二)当个人处罚金处罚但无法缴纳的,可以用监禁替代罚金,最高期限为6个月。

  四、追诉时效

  印尼海关法规定犯罪追诉时效为十年,从呈交报关单之日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十年且未被查处的,不予起诉。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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