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南博网 > 东盟资讯 >工商知识 >正文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十三)
http://www.caexpo.com

  第六节  异议与中诉制度

  为加强海关依法履职,充分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印尼海关法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当事人异议、申诉等法律救济制度。

  一、异议制度

  所谓异议制库,是指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关税与伺费税总局局长提出意见,旨在更正错误海关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制度。根据印尼海关法规定,依异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税则归类/海关价格异议和海关处罚异议:

  (一)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

  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如对财政部作出的税则归类或海关价格评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但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异议应当自该评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叫与消费税总局局长提出;

  2.提出异议之前,异议人应当提交相当于关税税额的担保;

  局长应当在收到该异议之日起的60日内,对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异议被局长驳回,担保应当予以兑现或转作税款,则进口关税视为已经缴纳; 如果异议被接受,担保应当退还给异议人;如果局长未在接到异议的60日内作出裁定,应当视为异议已被接受,担保也应退还。

  (二)海关处罚的异议

  海关管理相对人若违反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官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可以向关税或消费局局长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更正。

  海关处罚异议同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比较,在运作程序和处理方式上一样,在此不述。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在线咨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基本服务
·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
·展会推广 ·商机速递
·贸易配对 ·采购商寻盘
·营销推广服务
-增值服务
·知识产权及商标注册
·海外虚拟办事处
·投融资咨询
·大买家服务
 
·汇率查询  · 关 税查询
·展会查询  ·企业库查询
·商协会查询 ·贸易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