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异议与中诉制度
为加强海关依法履职,充分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印尼海关法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当事人异议、申诉等法律救济制度。
一、异议制度
所谓异议制库,是指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关税与伺费税总局局长提出意见,旨在更正错误海关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制度。根据印尼海关法规定,依异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税则归类/海关价格异议和海关处罚异议:
(一)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
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如对财政部作出的税则归类或海关价格评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但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异议应当自该评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叫与消费税总局局长提出;
2.提出异议之前,异议人应当提交相当于关税税额的担保;
局长应当在收到该异议之日起的60日内,对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异议被局长驳回,担保应当予以兑现或转作税款,则进口关税视为已经缴纳; 如果异议被接受,担保应当退还给异议人;如果局长未在接到异议的60日内作出裁定,应当视为异议已被接受,担保也应退还。
(二)海关处罚的异议
海关管理相对人若违反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官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可以向关税或消费局局长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更正。
海关处罚异议同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比较,在运作程序和处理方式上一样,在此不述。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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