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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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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诉制度

  这里指的申诉,是指不服有关海关管理行为,或者对异议后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向税务裁判所提出诉求,以期通过司法裁量予以更正的诉讼活动。正确运用海关申诉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诉主体。包括:对税则归类和/或海关价格评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对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作出的异议裁定仍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诉时效。自评定作出之日;或者局长作出裁定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视为接受评定或裁定,或者视为放弃申诉权

  (三)申诉要件。1.申诉人须在申诉之前,先行缴纳进口关税;2.申诉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受理申诉的主体。是指1994年第九号法律修订的《关于税收总则和程序的法律(1983年第6号法令)》中规定的税务裁判所。

  (五)裁判的效力。税务裁判所的裁决为终局裁定,具有执行力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有关当局也应严格执行。

  税务裁判所成立之前,申诉应当在收到异议裁定或评定之日起60日内,以印尼文字向申诉机构书面提交申诉状。申诉机构由关税与消费税申诉机构的名义建立,机构设在雅加达,该申诉机构的主席应当指派一个内设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制,采取民主但不公开的方式作出裁定。裁定结果不视为国家行政法院的裁定,但应当在作出之日起的14 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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