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印尼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减免税便是其中最优惠措施之一,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尼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到优惠措施: (一)由国家投资协调局批准的项目,国内经营者在进口原料和设备时可在享受关税和附加税的减免优惠,以此作为刺激,鼓励各方投资。同时,投资者进口主要设备时可享受免税;进口辅助设备时可享受减税50%;关税税率为5%或低于5%的生产原料在生产经营的前两年进口时免税,关税税率超过5%的生产原料减半征税;消耗性材料在生产经营的第一年也可获得免税。
(二)同国外贷款援助的政府项目在进口原料(包括建筑设备)时,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
(三)减免税政策执行时,把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包括二手设备),而不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当然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必须得到认可。在申请减免税时需要提供一份出口产品消耗清单。为了便于监管,进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为一年,到1987年12月24日,出了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外,其他的行业生产商或生产者都能以专业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申请减免税。这样,只要出口需要而国内市场又没有供货或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竞争力都可以列入申请减免税优惠范围。出口的最低比例要求也由85%下降到65%。
除了减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外,印尼还发布了许多优惠措施。如扩大对外国企业开放的经营区域;取消了钢铁、铝制品、饮料、食品、电器、化工品、重型设备等非关税壁垒;简化了电子、电器、化工、金属、机械、运输工具等进口手续;取消了关于进口原材料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简化了纺织、钢铁、机动车、机械的行政规定;许多出口手续被简化,从总体上说,贸易执照取代了所有出口手续。
七、反倾销税
(一)反倾销的法律渊源
印尼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印尼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其中有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1995年10号总统令)、《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政府条例1996年第34号)、《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贸部长法令》(工贸部长法令第136/MPP/6/1996)、《关于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工作组得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工贸部长法令第172/MPP/KEP/7/1996)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签署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等。印度尼西亚没有专门制定反倾销法规,立法层次和我国比较相对简单。
(二)反倾销立案调查机构
印尼反倾销调查工作主要由反倾销委员会(内各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来主导,由海关总署、农业部、财政部协助完成。反倾销委员会主席由工贸部长担任,副主席由参政部长担任。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和本委员会反倾销行动组。
(三)倾销
印尼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即为倾销。根据海关法解释,“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至不能用作比较因素,正常价值则指:
1.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2.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即结构价值);
3.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出或应付的出口到海关境内的货物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出口价格则指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价格。
(四)反倾销税
根据海关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印度尼西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的规定,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终裁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货物构成如下情形,则视为损害:
1.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
3.可能对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的。
“国内产业”是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类似货物”是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商品。
基于倾销与损害的调查结果,工贸部长可以决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工贸部长作出决定时,财政部长应考虑反倾销税的税率。纳税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若有异议,可以请求复审,反倾销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应当作出终止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