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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海关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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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税的不征、减免和退还

  关税不征是指虽然进入关境,但不认为应税货物,海关不能征收关税,入境货物与海关管理之间不存在关税法律关系;减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的赋税,是对某些关税纳税义务人和关税征收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退税则适用于海关溢征的情况。印尼海关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此作了列举规定。

  (一)不征

  对进入关境的过境货物或者转运货物不应征收进口关税。

  (二)免征

  1.根据互惠原则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外国代表及其官员的货物;

  2.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国际机构及其官员的货物;

  3.加工、装配或者安装在最终出口货物上的货物或者材料;

  4.科学书籍;

  5.捐献给公共教堂、慈善事业、社会和文化机构的货物;

  6.用于博物馆、动物园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的货物;

  7.用于研究和科学用途的货物;

  8.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使用的货物;

  9.用于国防和安全的武器、弹药和其他军用装备,包括零件;

  10.用于其他国防和安全用的货物生产的货物和材料。

  (三)减征

  1.用于产业建立和发展的机械;

  2.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产业建立和发展货物和材料;

  3.用于防止环境污染的设备和物质;

  4.用于建立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的种苗和陆木;

  5.由经许可的捕捞船捕获的海产品;

  6.用于修理、加工或者测试的货物;

  7.按原状再进的货物;

  8.进入关境后准许供国内消费前,自然损坏、质量下降、毁坏、数量或者质量减少的货物;

  9.用于人类的医疗、血型和组织分类试剂的材料;

  10.政府进口用于公共目的的货物;

  11.暂准进境货物。
 
  (四)退税

  1.由于对进口货物进行了不当商品归类导致海关价格计算错误,从而多征的进口关税应予退还;

  2.对由于某些原因必须在海关官员的监管下再出口或者销毁的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应予退还;

  3.已经取得进口供国内消费许可的进口货物,以及已经缴纳全部进口关税后发现货物短少、有缺陷、质量低劣或者并非所订购的货物,溢征部分应予退还;

  4.关税纠纷经裁决为溢征的关税应予退还。

  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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