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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海关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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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海关的机构和活动

  一、机构

  海关是财政部管理下的一个机构,它有以下机构组织:海关分支和部门;省、直辖市和特区海关;边境海关;海关管辖的站口;海关管辖的其他单位。海关组织、工作系统徽章和制服由政府的特别法规规定。

  二、海关的活动范围、海关官员的权力、义务和准则

  海关在海关职务范围内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按本法102条规定,海关官员可以超出职务范围活动。

  所有的官员都需历史清白,需诚实,有组织性、纪律性,能熟练进行海关和法律业务,身体健康。为了查处走私物品,海关官员有以下权力:只要是为了督查,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不管在不在海关领域,都可以进行身体检查,搜查货物、交通工具、身份证或旅行许可;为检查可以命令交通工具的操作者停止操作;如果操作者不听从命令,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和必要的工具强行拦下交通工具;用来搜查、监控和观察货物的船舶、船主和航海者应与海关官员配合搜查:进入邮局,搜查房间和检查邮包须有邮局官员在场且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联合协议;为搜查走私物品而搜查建筑物且走私物品一直在海关视线监控下,搜查须遵循上面提到的法律且按刑事程序进行;携带和使用特别规定中的武器、装置和交通工具;请求和接受公共机构、社会、大众的配合和接受法律保护;行使其他的权力和义务。

  履行义务时,海关官员有权从以下地点和以下人那里收取和查看与海关有关的文件:运输公司、代理公司和其他附属建筑物;海关受理报关的工作人员和进出口货物的货主。在检查期间,为了工作方便,海关官员有权暂时保留文件。

  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海关官员应该:严格遵守纪律、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对有关文件、业务保密;为实施海关法给个人、商人和各种组织的员工以建议;制定措施禁止和打击走私活动;身着制服、徽章,出示工作证。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海关官员可能身着便衣执行职务,但是须向受检查的人出示工作证。

  在执行职务期间,海关官员如果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个人利益或以某种方式阻碍或禁止合法货物的流通,将被根据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

  来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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