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在海关专门管理下货物的保存
一、在海关专门管理下的货物
以下货物将被海关专门管理:海关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需申报而没有申报的货物;因其他原因保存在仓库里的货物。这些货物须进行专门的海关登记。仓库的使用费、损坏和损失由货主承担。海关官员在货主或三个海关官方人员以外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有权打开货物的装箱。如果该货物没有任何出卖价值,海关官方可根据规定将其销毁。只要货物在海关专门进行了登记,货主有权在四个月内将该货物申请取回。但是还须具备这些条件:如果即将出口的货物要进入仓库或免税区的,必须支付海关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罚金;进口用做内地消费的货物,必须支付海关法第九十条规定税额和罚金。
二、在海关专门管理下的货物的没收
在海关特别管理下易变质、易腐烂的货物造成不易储存或不适合储存的情况,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可以立即将这些货物拍卖。本法90条规定的罚金,还有税金和其他费用都将从拍卖的金额中提取。从货物在海关进行专门登记起,拍卖的金额中剩余部分将在四个月内被海关官方为货主保留。
货物被海关专门管理连续四个月都没有货主来申报,就将被海关官方没收成为国家财产并且按本法第十七条拍卖。被拍卖的货物不收税。拍卖所得在扣除了法律规定的费用后收归国家财政。
来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