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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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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原则

  老挝《海关法》于1994年7月18日颁布,并于颁布后90天后生效。该法共有12部分计108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当地的商品生产和服务,为了促进投资与对外合作,同时为了促进出口、保障国家预算收入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该法规定,在老挝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完整领土范围内,任何不同国籍的人、组织和经济成分都必须严格遵守老挝海关法律和规定,还有老挝人民共和国参加和认可的国际海关条约。根据国会通过的关税法规规定的规则和原则,除了免税或暂停税范围内的商品以外,任何人从老挝人民共和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征收普通税。除了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所有在老挝出口、进口或流通的商品都必须受到海关官员的控制。

  为了在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保护国家利益和为了与本国的期间性经济状况相适应,共和国主席可以对某些种类的商品的税率发布法令或将关税条款中的规定的从价税调整为具体确定的税率和确定免税区的范围。

  二、商品种类和原产地国

  对所有种类的出口和进口商品都必须根据关税条款中规定的条款号和商品种类进行申报。针对某些种类的进口或出口商品共和国主席将对某些享有互惠权的国家发布特别税率的法令。特别税率将根据产品的原产地国来确定。原产地国是商品的收获国、开发国或生产国。

  三、商品的价值

  申报的出口价值是商品送往海关边境站时除掉海关税之后的真实价值。申报的进口价值是商品送往老挝边境时商品的真实价值,包括商品的本身价值和其他的费用,如:买方和卖方约定的保险和运输费用。在海关申报的过程中,申报者必须在到具体的海关申报前附上原始发票以证实商品的真实价值。

  第二节商品中报、报关和关税的支付

  一、商品申报

  出口商品应在海关官员的监管下提交提单和详细的报关表。从陆路进口的商品须按官方确定的路线运输且须向最近的海关官员或海关关口申报该商品。禁止从其他路线运输,禁止商品储存在建筑物里或直接通过海关关口,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故意违反税法。在到达海关关口时,进口商品出示提单,以此作为临时的海关申报来进行商品的进仓登记,接下来才能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进行具体的海关申报。空运的商品应该附有由航空官员证明的空运单。在着陆进入机场时,航空官员应向机场海关出示空运单来进行进仓登记,还要出示详细的报关手续。飞越国际航线的航空器须降落在官方指定位置,紧急情况除外。所有由船舶在国际运河上运输的商品须附有水运单据,这些单据须由船主证明且所有单据中的规定项目都须列具。所有在国际运河上的船舶,无论是否用于运输,只能停在海关关口所在港口,船舶的所有人须在船舶到达或离开前立即向海关官员申报装货情况。

  来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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