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法律制度概述
为了规范海关的监督工作和管理方面的工作,泰国制定了海关法。泰国的海关法称为《佛历2469年(1926年)的海关法》。
二、海关法的基本内容
(一)港口的管理和指定
国王陛下或根据其授权的部长,可以任命一适当的人选(称为署长)来负责管理海关,监督各种税的征收。
署长可以指定进出境船舶的登轮站,并可以在泰国领海以内要求将未申报的货物置于货栈或封闭的保税场所,未申报的货物不得运往署长认为无法保证对该货物进行监管的码头开放区域。
署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规定危险品的种类,对其征税的方法及在海关限制区域以外装卸储存此类货物所具备的条件。
如果署长没有给予批准,位于曼谷港界限内的场所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位于其他地区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限通知的,应当作是获得了批准。如果署长与申请人不能达成一致,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仲裁。通过该途径仍未能解决的,仲裁中应指定裁决者,该裁决者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可以根据提供的平面图临时批准拟建场所。根据《海关法》批准的码头、货校和保税场所应将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者,指明其范围和建筑布局。如果所有人或占有者提供真实的设施平面图,该平面图应由署长确认。按前述方法指明并界定的任何设施,只要其建筑及布局未改变,且署长对货物的担保表示满意,该批准应当一直有效。
署长有批准建立用于展示和销售旨在出口的货物的免税商店型的保税仓库,并制定有关作业的法规以及批准建立可以在其中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混合或装配的生产型的保税仓库,并制定有关作业的法规的权力。除另有规定外,免税商店和保税工厂应该遵守保税仓库的有关规定。
所有储存或查验货物的仓库、货栈或其他保税场所的建立和维护费用,应当由商人或有关的人员支付。
(二)税的缴纳
1、各税均应该根据本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征收,税款应当在申报被接受时向主管官员缴纳。除逃税或企图逃税外,凡与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重量、价值相关或税率有关而导致的短征,海关征收短征税款的实效应为进口或出口之日起的10年,但由于计算的错误而导致短征的,其实效为2年。署长认为可以时,可无需请求而退还仅由于计算错误而导致的多征收的关税,时效不超过自货物进口或出口之日起的2年。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口时就履行纳税义务。出口货物应在出口一刻起就有纳税义务。
2、如果对货物的真是市场价格有异议,署长有权接受以实物支付税款或高于申报价格的2.5%的价格购买该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如果没有以实物支付税款或购买该货物,署长与货物的所有人有权申请同等不超过二名仲裁人员协助解决此纠纷。如果当事人属于外国领事法庭的管辖,有关领事和署长应当指定仲裁员。
如果按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上述仲裁员应当指定裁决者,该裁决者的决定是终局性决定。
3、以征收税为目的而进行的计重、检查、估价等应由海关主管官员来执行。
(三)
1、海关主管官员可以在货物通关的任何时候或在海关监管期间内以任何方式开拆任何货物的包装,并可以对这些货物进行查验。
2、海关的官员可以登临泰国境内的任何船只,并且在装卸货物时可驻留船上直到该船离境为止。
3、未经主管官员的批准,任何人不可以登上泰国境内驶向国外的任何船只,违者处以不超过5000泰铢的罚款。
4、海关官员可以在保税场所搬动、卸载和放置任何尚未正式通关的货物。
5、海关官员有权搜查和放行旅客的行李物品,如果发现其中有未报关纳税以及被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的,可以扣留。
6、海关官员可以在港口范围内的任何船只上搜查其有理由怀疑任何携带或藏有未加纳关税,被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的人,或已从船只登录上岸的任何个人。正式搜查之前,被查人有权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要求立即面见官衔在海关官员或当地海关监管站长或警察局长;如果被查人属于外国领事法庭监管,有权要求其本国驻泰领事到场,被要求到场的官员应当决定海关官员怀疑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应当进行搜查,其中,女性不得由异性进行搜查。无正当理由搜查他人的官员,应处以不超过5000泰铢的罚款。
7、如果海关官员有正当理由怀疑汽车、火车或其他运输工具曾经正在用于与船只、仓库、货栈、卸货地点、码头、水道、跨越国境的公路或铁路有关活动,可以截停并检查,以证实其是否装有走私货物。任何拒绝、阻碍、企图阻碍检查的人,应当处以不超过500泰铢的罚款。
8、任何被发现正在或准备实施违反本法所规定的行为的人,或雇用、协助、煽动他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人,可以无需逮捕令而由主管官员直接逮捕,并将其违法或试图违法的物品送交警察局依本法进行处理。
9、所有驶达港口范围内的船只应当在指定的港口(码头、登轮站)停船,船上所有的专用设施应当交由来检查该船的海关官员负责,船只在被要求抛锚时,应当服从命令。
10、离港船只可以由海关官员随行至登轮站,并在该登轮站停泊让海关官员上岸并接受检查,船只抵达港口时已交给海关官员负责看管的武器弹药、军火、爆炸物品,应当归还该船只,有海关官员或其他政府官员在上面的船只,未经许可擅自从口岸驶出的或船上有关设施不交由执行公务的官员管理的,该船的船长应该受到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款。
11、对于依据本海关法应该被扣押或被查验的船只在被要求停船时拒绝停船,皇家的船只、舰艇悬挂皇家旗帜的现有船只或舰艇有权紧追并且有权依法下令向鸣枪警示后仍继续逃逸的船只开枪射击。 12、如所发生的案件必须由警方负责时,根据本法该被扣押的任何的货物和财物可以在警察局或法院执行。警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上述货物或财物已被扣押,并应尽快的移交海关方面处理。
13、任何人进口携带未申报纳税、禁止进入泰国境内、未正式通过海关检查的货物,出口携带任何此类货物处境,以任何方式协助进口或出口这类货物,未经允许从任何船只、码头、货栈、仓库、保税场所、保税商店转移和协助转移任何这类货物,窝藏、保管、隐藏这类货物,并以任何方式运输、转移处理此类货物,以任何方式逃避关税或以逃避泰国政府对这类货物的税收或逃避对这类货物适用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为目的,逃避任何有关出口或进口、卸货、仓储转移货物的法律和规定的任何个人应当处以等价于该物完税价值四倍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刑罚并用。
任何人如明知是逃税的、有限制的或是被禁止进口的货物还协助窝藏销毁,购买、抵押的、应该除以等价于此类货物完税后3倍的价值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刑罚兼施。
任何被禁止运送货物的船只,没有适当理由的或不被海关工作人员允许而从码头驶出的船只,应当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等价于货物完税价值3倍的罚款或10万泰铢的罚款或超过此数目的罚款或监禁并罚款。货物一律没收。
14、如果出现了港内的任何船上是装有货物的但是驶出港后发现所载货物减少了或是只有压舱物的,且不能证明所少货物是依法被卸下的话,船长应当被处以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款或没收该船只的处罚。
15、如果发现船上设有用来逃税而设置的秘密或伪装的场所或经改装的装置,只要有理由证明船长并没有对此事进行注意或加以防止还参与建造、改动、改装使用这些场所或装置的,应该对该船长处以不超过5万泰铢的罚款,这些场所或装置应该按海关官员的要求销毁或拆除。
16、如果发现穿上货物的包装尺寸或物质的品质不符合本法的或有关法律通告的,船长应当被处以不超过5万泰铢的罚款并没收所有货物。
17、在海上河流或水道上向任何船装载或涉及载运应交税、受限制或被禁止的货物;或在海上河流、水道上从任何船只上提取或准许他们提取或涉及提取应交税、受限制或被禁止的货物、以此来偷税、漏税或逃避限制、禁止进口规定的,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18、用来转移、藏匿、运载未经申报纳税或有限制、被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载重量不超过250吨的船只汽车、牛车、集装箱、其他容器及各运输工具,不管该负责人有没有受处罚一律没收,如果发现一件包装内或其他容器、汽车、牛车或集装箱内的货物中掺有没有纳税或被限制或被禁止的货物时,这些货物就应当被没收。如果船只的载重量超过250吨并用于进行走私活动的,法庭有权下令没收该船。
19、如果载重量超过250吨的并且和走私(逃税)有关的船只,船长如果不能证明他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话,应该对船长处以不超过5万泰铢的罚款。
20、一切通过邮寄的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都必须和通过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一样,如果申报和通关有违法行为,应与海运进出口货物一样给予处罚。但视具体情况区别进口货物的收件人、出口货物的寄件人、邮局接受人或向邮局投递货物的人的法律责任,相应地给予处罚。
21、海关支援应该当检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包裹;视具体情况而定任何可疑的邮件包裹可扣留在海关,知道寄件人或收件人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能够证明此包裹并非逃税的未申报的,或有限制的或是被禁止的货物为止。海关方面检查包裹既可在邮局进行也可在海关进行。
来源:泰国法律指南 责编:周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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