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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税制介绍——缅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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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税法简介

  1、商业税是根据《商业税法》规定对生产产品或进口商品五种服务征收的营业税,其税率如下:

  商业税税率

按收入征收的项目

税率

贸易收入(缅元)

5%

贸易收入(美元)

8%

运输

8%

娱乐

15%30%

酒店、餐馆、寄宿

10%

销售食品和饮料

10%

旅游

5%

机动车清洗和加油

10%

保险(人身保险除外)

5%

美容、美发、健身等

5%

印刷

5%


  2、《商业税法》对下列行为给予免税或减税的优惠:

  (1)政府可对任何商品、服务和被评估人给予免税或减税;

  (2)政府可确定无须征税的销售和服务收入的金额;

  (3)任何有关的新建企业,为新建项目安装而使用的进口的商品可免税或减税,并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免税或减税;

  (4)给予在本国生产并供出口的任何商品免税或减税。

  关税法简介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第一章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克;

  第二章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0元

  第三章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不计税,但以下商品须计税:大米及其制品,按每盹100缅元计征;豆类及其它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竹,5%;

  第四章边境出口税:0~15%。

  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GSP)税率。

  2、缅甸财税部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己征关税的7/8。

  《财产税》

  仰光市政发展委员会(YCDC)将按《仰光市政法》赋予的权力征收“财产税”,包括:一般税、灯光税、资源保护税、用水税。除一般税外,其他税实际上是委员会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其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灯火税,如果其建筑物或地基远离市政委员会设立的街灯1000英尺以外,则免收。 用水税,也只对使用市政委员会所提供的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财产税税率由YCDC根据建筑物或土地价值来确定。一般税以不超过其财产年价值12%的税率计征,但总的原则是;该税收应足够弥补市政委员会完成其职责所需费用。灯火税、资源保护税和用水税率的确定原则也一样。

  主要税收优惠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将依法确定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2.若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

  3.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同意的比例加快折旧;

  4.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受聘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起,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
  责编:丁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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