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改革开放后,于1988年颁布了《土地法》。根据《土地法》的规定,越南所有的土地为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把土地划分给农场、合作社、农业和林业生产队、国营企业、军队、社会团体和个人使用,并规定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上投劳投资,获得收益。 随着《土地法》的颁布和实施,越南实行了林地承包到户的政策。即将林地划分给非国营企业经营管理,土地仍属国家所有,但林木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承租者可在分给的土地上造林。1988年政府决定出租700万hm2林地,到1992年已有500万hm2林地划分给个人或合作社,实行了承包的做法。但是,由于承包者缺少林业技术支持和足够的资金投入,林地承包并没有取得像农业承包那样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林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决定将原来小面积承包改为以村为单位的林地承包制,政府给予支持,包括建立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提供技术服务。
来源:越南林产协会 责编: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