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印尼《星洲日报》5月9日报道,为了避免发生以岛际锡砂贸易为幌子的非法锡砂出口,印尼商业部发出有关岛际锡砂贸易的明确规定。
岛际锡砂贸易仅能由工作合同开采权持有者,与采矿业主合作、加工与提炼合约持有者进行。这项规定已载入有关岛际锡砂贸易列号19/M/DAG/PER/4/2007的商业部条例。
印尼商业部国内贸国总司长阿尔迪安夏(Ardiansyah Parman)7日在商业部表示,该商业部条例是为了遏阻以岛际贸易为幌子的非法锡砂出口,为此,政府可以监视锡砂贸易活动。
每次锡砂岛际贸易必须事先获取锡砂岛际贸易准证(SPPBTAP),即由锡砂原产地县市当局所签发的锡砂岛际运输证件。SPPBTAP上应载明有关运载总数、原产地、目的地及工作合同持有者们业名称或采矿权持有者名字。
印尼商业部条例于2007年4月20日制定后生效仅2个月,凡违法的工作合同或采矿权持有者、与采矿业主合作合约持有者,将受到书面警告或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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