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加坡《联合早报》5月8日报道,新加坡政府将为生物医药研究的道德规范设立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保护研究对象的隐私权,为新加坡医药研究领域制定一个完善的道德架构。
生物道德咨询委员会正式发表的报告书中提出了11项建议,包括制定法律框架保护个人资料、确定疾病登记处可透露病人医药资料的法律基础、禁止研究员从无可确认身份的资料追溯研究对象的个人身份等。
政府已采纳报告中的建议
咨委会主席林彬教授7日在记者会上透露,政府已经采纳了报告的建议,相信保障医学生物研究对象的准则即将纳入法律框架。他指出,报告书只是概括地阐述生物医药研究道德的指导原则,要实现它的建议,成为管制生物医药研究的法律,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敲定。
卫生部针对生物道德咨询委员会7日发表的“个人资料与生物医药研究”报告书作出回应时透露,卫生部正在草拟“全国疾病登记处法案”,为搜集疾病资料来进行公共卫生政策与规划,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
全国疾病登记处主要的功能是收集病人资料,并且分析和汇报疾病趋势。其中一些例子包括:新加坡癌症登记处和全国地中海贫血症登记处。
法案一旦通过,全国疾病登记处所储存的个人资料将受到强制规定的保障。研究人员如果违例泄漏研究对象的个人资料,将会面对法律制裁,可能被监禁或罚款。
其中,针对疾病登记处的部分,委员会报告书建议当局采取措施,确保医生将病人的资料公开给疾病登记处时,病人的隐私就获得保障。这么一来,研究人员能在不侵犯病人隐私的情况下,使用登记处的病例进行研究。报告指出,疾病登记处汇集了成千上万病人的资料,为流行病学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源,但是要求研究人员征询每名病人的同意是不切实际的。
卫生部在文告中声明,拟定中的全国疾病登记处法案,将清楚说明使用病人个人资料的条例,包括公开资料的形式、资料的研究用途和使用对象等。
草案预计今年年中发表,卫生部届时会征询公众的意见。 委员会在报告书提出的11项建议,遵循了生物道德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自主性:如果研究对象能够自主地作出决定,研究人员必须获得他们的知情同意,才能展开研究。此外,研究对象可自行决定随时退出研究计划;
二、比例性:研究人员给予研究对象的保障,以及提供的资料,应该与研究的潜在风险成正比;
三、相互性:基于从历年研究获得的利益,个人应该考虑参与未来的研究;
四、保护隐私:研究人员有义务保障研究对象的隐私权。
确保研究人员只获取所需的资料,而不侵犯研究对象的隐私,委员会建议将个人资料进行分类,并适当地去除可辨认身份的资料。
林彬说:“随着我国的生物医药研究从基本科学研究转移到转化研究,生物医药研究人员必须确保研究对象的隐私获得保障,生物医药研究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
他说,取得卓越生物医药研究成果的德国、英国、美国和瑞典,都有类似的生物医药道德法令。
林彬也指出,新加坡的生物医药科研人员与国际顶尖研究机构的合作日益频繁,而外国研究机构希望新加坡能“白纸黑字”地将生物道德研究准则列出来。
科技研究局生物医药研究委员会执行署长马宣仁说:“新加坡的生物医药研究人员在使用个人资料进行研究时,已经采取最佳典范,保密研究对象和志愿人士的个人资料。生物道德咨询委员会拟定的框架将使许多最佳营运模式正式化,让新加坡和来自不同法律管辖区的科研人员合作。”(陈颖佳)
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责编:周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