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方针政策
1、政策:
(l)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2)鼓励私人投资和创办企业;
(3)为开展对外贸易和吸引外来投资,实行经济开放政策;
2、投资目标政策:
(l)促进和扩大出口;
(2)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
(3)获取高新技术;
(4)支持和帮助需引进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性项目;
(5)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开发节能产品;
(7〉促进区域发展;
二、外资的涵义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中,下述投入均称为外资:
1、外汇:美元、日元、英镑等国际货币;
2、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实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
3、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
4、专有技术;
5、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益用于再生产;
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1988年缅甸军政府上台後,为吸引外资、鼓励私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了两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
四、管理机构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由18位部长组成、副总理任主席。“和发会” 主席府部长任秘书长,并任命联合秘书负责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事务;《缅甸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有关条款均由该委员会具体批准实施或执行。
五、批准程序
1、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要求,向MIC提交申请表(FORMl),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
(1〉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帐务审计情况〉;
(2〉开户银行推荐信;
(3〉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
(4)根据合作性质,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
(A)合资协议;
或(B)租凭协议;
或(C)独资项目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
(5〉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
(6)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十章26款规提交税务减免申请函
2、由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对所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研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实施项目是否符合被推选条件;
(2〉文件是否齐全一致;
(3〉经济可行性和项目的商业期限;
(4〉技术适用性;
(5)市场状况;
(6〉提供就业机会;
(7)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
3、DICA向政府代理公司或投资者及其代表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将所件提交 MIC ;
六、批准时限
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约在2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来源: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 责编:雅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