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再融资(ECR)是一项机制,依据这机制,马来西亚出入口银行透过商业银行提供具竞争力利率的短期融资给直接或间接出口商。这项便利由商业银行提供,而后转由马来西亚出入口银行再融资。欲利用这便利的出口商应先向商业银行安排出口信贷再融资的享用权,然后从出入口银行取得出口信贷再融资。
2.1 申请资格
出口信贷再融资便利可提供给直接出口者(制造业公司/农产品生产者/贸易公司)及间接出口者(国内投入物的供应者),而出口货物必须不被列入关税条例第一附表(被禁止出口的物品)内。
2.2 便利分类
(i) 装运前再融资便利是一项提前支付的贷款,在出口装运前提供给制造商生产合格的货物,或提供给贸易公司购买中间货物或制成品。
(ii) 装运后再融资便利使到马出口商在把以即期或远期信用方式出售的货物在装运后能立即取得资金。
2.3 融资方法
装运前再融资可通过两种方法提供给出口商,即依订单的方法及绩效证书方法。依订单的装运前再融资是在出示购买者的订单后提前支付给直接出口商。
绩效证书方法是给予一贯出口商(即每年出口至少RM100万者)的一种交替选择。
装运后再融资便利是通过票据贴现。出口商须呈交商业银行全套的出口文件以取得一份装运后票据供出入口银行贴现。
2.4 融资的限期与限额
装运前与装运后融资的最长限期分别为4个月及6个月。依订单的装运,出口商可取得出口订单金额95%的融资;而持有绩效证书的制造商与贸易公司则可分别取得其过去12个月的合格产品外销总值的80%与90%的融资。融资的最低金额为1万令吉,最高为5千万令吉,而最低的提取为2千令吉。出口商可要求更高的融资,惟出入口银行将依商业银行的推荐而给于考虑。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责编:黎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