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56号《共和国法案》规定了地区总部与地区经营总部的条件与条款。
一、资格的取得
地区总部
1、不得从菲律宾赚取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在菲律宾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 2、所需资金:每年50,000.00美元作为经营费用。
地区经营总部
1、可从菲律宾赚取收入。 2、所需资金:每次汇入200,000.00美元。
二、优惠政策
有两套优惠政策:a) 对侨民的优惠政策;b) 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
一)对侨民的优惠政策(地区总部与地区经营总部)
1、多次入境签证(第60条)
---侨民,包括配偶与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有权申请该类签证 ---有效期三年,可再延长三年 ---除合理的管理费外,免征其它费用 ---将资料提交移民局后72小时内办理非移民签证 ---无需外籍人注册证
2、对外籍与菲律宾籍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征收其福利收入15%的预扣税;
3、免税进口使用过的家庭用品与个人用品;
3、侨民个人及其家眷免征差旅税。
二)地区总部
1、免征公司所得税,但必须提交《年度信息回执》;
2、免征增值税,免税销售或租赁商品与财产,为地区总部提供的服务免征税;
3、免征各种地方税费;
4、免税及零关税进口用于培训与会议的设备与材料;
---不能在当地购得的设备与培训材料 ---进口后两年内处理的设备应缴税和关税
5、进口全新机动车辆应纳税和关税。
三)地区经营总部
1、缴纳10%的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2、缴纳10%的增值税; 3、免征各种地方税费;
4、免税及零关税进口用于培训与会议的设备与材料;
---不能在当地购得的设备与培训材料 ---进口后两年内处理的设备应缴税和关税
5、进口全新机动车辆应纳税和关税。
(资料来源:菲律宾驻华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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