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审批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
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该信件必须由投资者本人或公司全权代表亲笔签名,并阐述结束投资的理由。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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