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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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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保障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以上清算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

  (2)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3)转移利润;

  (4)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

2、税收优惠

  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

  (1)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

  (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

  (3)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4)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责编:郭婷 
  来源:南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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