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制造业的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向来都欢迎在制造业的投资。为了增加国民在这领域的参与,政府鼓励马国民与外来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
适用于新投资案、扩充产品及增添产品投资案的股权政策
出口比率曾被用来决定外资在制造业投资案的股权。但从1998年7月31日起,马来西亚政府已放宽对新投资案、扩充产能及增添产品投资案的股权政策。依据此新准则,外国投资者可持有100%的股权,出口比率不论。
不过此政策的放宽只适用於截至2003年12月31日收到的申请,并且不适用於某些马国民拥有的中小型企业已具备能力与专门技术经营的特定活动和产品。这些活动和产品是纸类包装品、塑料包装品 (瓶子、膜、薄片和袋子)、射出成型塑料零件、金属冲压件与金属制作品、电线组装、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服务。这些产品和活动仍受特定的股权政策所约束。
为了进一步改善马来西亚的投资环境,所有对制造业项目的股权限制已从2003年6月17日起全面开放。外国投资者现可在所有的新投资案以及现有公司的扩充产能及增添产品的投资案中持有100%的股份,出口比率及产品或活动的种类不论。
此新政策也适用于:
(1)先前豁免申请工业执照,但因其股东资金现已达250万令吉或其全职雇员已达75人而须领取执照者, (2)已领有工业执照但先前被豁免股权分配条件的公司,但由於其股东资金已达250万令吉而须遵守该条件者。
适用於现有公司的股权政策
在2003年6月17日以前订下的股权分配和出口比率的条件仍旧保持。
不过公司可申请撤销这些条件。政府将灵活的考虑这些申请,视个案情形决定是否准许撤销。附有出口条件的公司可向MIDA申请增加其国内的销售量如下:
·无关税或国内未有生产的产品,国内销量可达100% ·国内生产不足的产品;或来自其他东盟国家并享有5%或更低的共同特惠关税的产品而其入口量有增加者,国内销量可增至80%。
2.对外来投资的保护
马来西亚对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的承诺,已说服了来自50个以上的国家的超过4千家国际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境外基地。
股权持有
股权分配已获核准的公司,将不需在任何时候重整其股权结构,但公司须继续遵守其原本核准的条件,并保有其投资案的原来特色。
投资保证协定
马来西亚随时准备与他国缔结投资保证协定,这是政府渴望对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的一个证明。
投资保证协定将提供投资者下列保证:
·不收归国有及没收的保障 ·若收归国有或没收时,确保迅速及足够的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处理投资纷争。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已是该公约的成员
马来西亚已与下列组织与国家缔结投资保证协定:
组织
*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 回教国家组织
国家
阿尔巴尼亚、德国、巴基斯坦、阿尔及尼亚、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根廷、几内亚、秘鲁、奥地利、匈牙利、波兰、巴林、印度、罗马尼亚、孟加拉、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比利时-卢森堡、伊朗、塞内加尔、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意大利、西班牙、博茨瓦纳、约旦、斯里兰卡、布基纳法索、哈萨克、苏丹、柬埔寨、北韩、瑞典、加拿大、南韩、瑞士、智利、科威特、土耳其、中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库曼、克罗地亚、老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古巴、黎巴嫩、英国、捷克共和国、马其顿、美国、丹麦、马拉维、乌拉圭、吉布提、蒙古、乌兹别克、埃及、摩洛哥、越南、埃塞俄比亚、纳米比亚、也门、芬兰、荷兰、津巴布韦、法国、挪威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
为了促进和保护外来投资,马来西亚于1966年核准了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条款。这公约是在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赞助下订立的,并通过该银行设在华盛顿的主要办公处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支持下於1978年设立,该委员会是一个与马政府合作且受马政府支助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
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服务,为与该地区或在该地区内从事贸易、商务及投资的各方的利益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制度。
任何因契约引起的争端或索赔,违约、契约的中止或作废,将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解决。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责编:吴少玲 |